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要求,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现将办理税务行政许可项目有关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略)予以公示:
一、项目名称:指定企业印制发票
1.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2年9月4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通过,2001年4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修订)第22条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未经前款规定的税务机关指定,不得印制发票”。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12月12日国务院批准,财政部12月23日发布)第7条规定:“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指定的企业印制”;第9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对发票印制实行统一管理的原则,严格审查印制发票企业的资格,对指定为印制发票的企业发给发票准印证。”
2.条件
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设备、技术水平能满足印制发票的需要;
(2)能够按照税务机关要求,保证供应;
(3)企业管理规范,有严格的质量监督制度;
(4)有专门车间生产,专用仓库保管,专人负责管理;
(5)能严格遵守发票印制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生产管理规定。
3.程序
申请人依法提出申请,由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受理、审查、决定。具体申请材料由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设在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的受理窗口负责接收。
4.数量
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5.期限
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受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6.需要
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印刷企业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秘密载体复制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4)《承印发票申请审批表》;
(5)《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6)发票印制质量监督制度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生产管理规定制度;
(7)企业印制发票的设备清单和技术水平证明;
(8)保证按照税务机关要求供应发票和严格遵守发票印制生产管理规定的承诺文书;
(9)专门用于印制发票的生产车间和专门用于保管发票的仓库资料以及专门负责管理发票印制的人员名单。
二、项目名称: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
(一)申请使用经营地普通发票
1.依据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12月12日国务院批准,财政部12月23日发布)第18条规定: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19条规定:税务机关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领购发票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及数量交纳不超过一万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
2.条件
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
(2)税务登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3)提供担保人。
3.程序
申请人依法提出申请,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审查、决定。
4.数量
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纳税人均可提出申请,无业户数量限制。
5.期限
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受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6.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购买发票申请审批表》;
(3)《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4)税务登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5)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
(7)提供担保人证明。
(二)拆本使用普通发票
1.依据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12月12日国务院批准,财政部12月23日发布)第25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
2.条件
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拆本使用发票。
3.程序
申请人依法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审查、决定。
4.数量
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纳税人均可提出申请,无业户数量限制。
5.期限
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受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6.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拆本使用发票申请审批表》;
(3)《税务登记证》副本。
(三)使用计算机开具普通发票审批
1.依据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12月12日国务院批准,财政部12月23日发布)第24条规定: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开具后的存根联应当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
2.条件
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
(2)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3)财务会计核算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
3.程序
申请人依法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审查、决定。
4.数量
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纳税人均可提出申请,无业户数量限制。
5.期限
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受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6.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申请审批表》并附有开具发票软件的使用说明;
(3)《税务登记证》副本。
(四)批准携带、运输空白发票
1.依据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12月12日国务院批准,财政部12月23日发布)第27条第1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2.条件
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2)经批准汇总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
3.程序
申请人依法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审查、决定。
4.数量
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纳税人均可提出申请,无业户数量限制。
5.期限
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受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6.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批准携带、运输空白发票申请审批表》;
(4)经批准汇总缴纳增值税纳税人的有关文书。
(五)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1.依据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3]157号)第七条规定: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发票使用量较大的单位,可以申请印制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如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业务需要,也可以自行设计本单位的发票式样,但均须报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其中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另定。
2.条件
申请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可以申请印制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1)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
(2)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按规定依时报送发票领用存报表;
(3)年销售额超过1亿元以上;
(4)每月发票的使用量超过50本;
(5)三年内未发生重大涉税违法行为。
申请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可以申请印制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并且可以自行设计本单位的发票式样:
(1)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
(2)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按规定依时报送发票领用存报表;
(3)统一发票的格式不能满足企业的需求。
3.程序
申请人依法提出申请,由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受理、审查、决定。具体申请材料由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设在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的受理窗口负责接收。
4.数量
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纳税人均可提出申请,无业户数量限制。
5.期限
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受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6.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企业衔头发票印制申请审批表》;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属于上述第二款条件的申请人还要提交本单位自行设计的发票式样。
三、项目名称: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
1.依据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12月12日国务院批准,财政部12月23日发布)第16条规定:申请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出购票申请,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或者其他有关证明,以及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模,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凭发票领购簿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
2.条件
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申请人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1)经税务机关批准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已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
3.程序
申请人依法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审查、决定。
4.数量
凡符合上述条件的单位和个人首次申请领购发票或需要变更发票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的,均可提出申请,无业户数量限制。
5.期限
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受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6.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申请人首次领购发票需提交以下材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领取发票领购簿申请书》;
(3)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
(4)《领购发票申请表》;
(5)经办人身份证明;
(6)《税务登记证》副本。
申请人首次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除提供上述(1)至(6)项材料外,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一般纳税人资格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的《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3)已购置防伪税控开票系统设备的证明材料;
申请人需要变更发票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的,只需提交以下材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领购发票申请表》;
(3)经办人身份证明;
(4)《税务登记证》副本;
(5)《发票领购簿》。
四、项目名称: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
1.依据
部门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1]57号)规定:严格防伪税控系统开票限额的审批管理,使用百万元版发票的,须省级税务机关审批;使用十万元版发票的,须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批;除上述企业外,其它企业一律由区县级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审批发行可开具万元版以下(含万元版)的防伪税控开票系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2]33号)的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使用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的最高开票限额进行审批,必须经过实地核查。批准使用十万元版专用发票(即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的,必须由地市级税务机关派人实地核查;批准使用百万元版、千万元版专用发票(即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一亿元)的,必须由地市级税务机关派人实地核查后将核查材料报省级税务机关审核。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一般应不少于6个月。在辅导期内:对小型商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约谈和实地核查的情况对其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其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一万元。对商贸零售企业和大中型商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也应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对其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其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由相关税务机关按照现行规定审批。商贸企业结束辅导期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后,原则上其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限额不得超过一万元,对辅导期内实际销售额在300万元以上,并且足额缴纳了税款的,经审核批准,可开具金额在十万元以下的专用发票。对于只开具金额在一万元以下专用发票的小型商贸企业,如有大宗货物交易,可凭国家公证部门的货物交易合同,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适量开具金额在十万元以下专用发票,以满足该宗交易的需要。
2.条件
(1)经税务机关批准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企业;
(2)年度销售额较大且生产经营活动稳定正常,单笔销售业务超过防伪税控开票系统设定的最高开票限额,不便拆分开票的企业;
(3)单机(台)销售业务超过防伪税控开票系统设定的最高开票限额,不可拆分开票的企业。
3.数量
符合上述条件的可提出申请,无业户数量限制。
4.程序
(1)申请使用百万元版、千万元版专用发票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依法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提出申请,由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受理、审查、决定。具体申请材料由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设在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的受理窗口负责接收。
(2)申请使用十万元版专用发票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依法向主管地市级国家税务局提出申请,由主管地市级国家税务局受理、审查、决定。
(3)申请使用万元版以下(含万元版)专用发票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依法向主管区县级国家税务局提出申请,由主管区县级国家税务局受理、审查、决定。
5.期限
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受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6.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申请开具最高开票限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书面报告,内容应包括企业的概况、经营规模、经营项目、申请理由(加盖公章)。
(3)《增值税防伪税控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项目名称: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收款装置的审批
1.依据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9月7日国务院第362号令)第23条规定: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帐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帐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帐和办理帐务;聘请上述机构或者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
2.条件
纳税人需要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帐能力;
(2)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帐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帐和办理帐务有实际困难。
3.程序
申请人提出申请,县以上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审查、决定。
4.数量
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纳税人均可提出申请,无业户数量限制。
5.期限
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受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6.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的申请审批表》或《使用税控装置申请审批表》,其中必须说明无建账能力,需要聘请专业机构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帐和办理帐务有实际困难的情况。
中山市国税局
二○○四年九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