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废止)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有关单位:
《中山市推行市场食品准入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中山市推行市场食品准入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食品放心工程的工作部署,落实市政府《关于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的意见》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市场食品安全管理,打击假冒伪劣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营造良好消费环境,开展好市场食品准入管理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质量、卫生、安全”为主题,按照“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工作方针,积极推进市场食品质量监管关口前移,通过建立实施市场食品准入管理制度,开展市场升级改造,建立“经营者自律管理,市场开办单位协助管理,工商、农业、卫生、质监、食药监等职能部门联合监督管理”的市场食品长效监管机制,形成一套完整的集行政监管、企业自律、社会监督为一体的市场食品质量安全保障体系,促进我市市场食品交易秩序明显好转,营造健康、卫生、安全的食品消费环境。
二、实施范围
全市各镇区农贸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级市场(含生鲜超市)、大中型商场。在对各类上市食品实施准入管理的同时,重点对粮、肉、蔬菜、水果、奶制品、豆制品、水产品、酒、饮料等9类食品实施准入管理。
三、工作措施
(一)建立和落实准入管理制度,构建食品安全长效监管机制。
根据《关于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的意见》(中府[2004]142号),在食品流通的各个环节,重点加强进货环节、食品来源渠道等方面的监管,严格上市食品准入条件,建立健全市场食品准入机制,实现市场食品质量监督管理的关口前移。重点建立以下八项制度:
1、食品进货查验登记备案制度。各镇区要督促市场开办单位和经营者建立和落实市场食品进货查验制度,重要食品进销货台帐、备案制度,切实把好食品质量市场准入关。同时,督促市场开办单位和经营者购进食品时,认真落实索证索票制度,保证食品来源合法和质量安全。
2、食品标准准入制度。对国家、地方和行业已经制定强制性生产加工标准的食品,持有效的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入市。按照《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小麦粉、大米、食用植物油、酱油、食醋等重要食品,须经检验合格并加印(贴)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即“QS”质量标志)后,方可出厂上市销售。市场经营者应对所经销的上述重要食品进行进货检查,有“QS”认证标志的方准销售。
3、食品检验检疫准入制度。对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有关部门检测检疫,凭检测检疫证明方可进入市场销售的食品(含猪肉、禽畜及其产品),凭有效检测检疫证明入市。
4、食品质量自检制度。对不能实施标准准入、检验检疫准入管理的食品(如蔬菜),农贸市场(超市)要设立食品质量检测室,购置必要的检测设备,自行开展质量检测,对经检测不合格的食品进行退市处理。
5、食品购销挂钩协议准入制度。对猪肉、蔬菜、豆制品、熟食等重要食品,要推动市场、超市及场内食品经营户以协议方式与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食品质量合格的生产厂家和管理规范的批发市场、合格的生猪定点屠宰场、大型批发商建立供货挂钩关系,明确供货主体和供货产品质量责任。建立优质食品进入市场的快速通道,凭供货挂钩协议及证明供货方产品票据进入与之挂钩的市场、超市销售。
6、食品质量监督抽查制度。一是建立流通领域食品质量快速检测制度。由政府购置食品质量检测车,配备先进检测装备,实现对食品的一般质量问题进行现场快速实时检测,迅速发现和查处流通领域经销假冒伪劣食品行为。二是建立和完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抽检制度。由工商部门会同卫生、农业、质监等部门制定计划,对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肉、菜、豆制品、水产品、熟食、饮料等重要食品定期进行质量抽检,及时发现和掌握市场商品质量动态,将不合格商品清退出市场,查处经销不合格商品行为,维护食品市场消费安全。
7、食品质量信息公示制度。各镇区及有关职能部门要及时分析、整合申诉举报、执法检查、案件查处、食品检测等方面的信息,适时向社会公布,做好消费引导和警示工作。同时督促市场开办单位及时、准确、全面公布有关食品检测、不合格食品退出及处理情况等信息。
8、不合格食品退市、召回制度。一是根据经营者与市场开办者签订的协议,由经营者自行退市或者由开办者要求退市;二是依法强制退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相关职能部门对检查、抽查中发现的影响或危及群众健康安全的不合格食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责令退出市场,依法查处,查清进货来源,已销售的要追查并组织及时回收。
(二)开展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培育市场食品品牌。
1、对农贸市场进行升级改造。大力推进农贸市场超市化改造进程,对传统农贸市场进行现代化升级改造,全面整顿不符合卫生要求、乱摆乱卖、乱搭乱建的农贸市场,逐步改造成环境整洁、布局合理、设施完善、污水污物处理符合卫生要求的现代新型农贸市场。同时,大力整治农贸市场周边乱搭乱建、乱摆乱卖行为,营造良好的市场购物环境。
2、抓好市场食品品牌培育工作。积极培育和扶持名优农产品品牌的生产和销售,大力宣传、引导消费者购买品牌食品。开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名牌产品、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称号的食品“绿色通道”,允许其凭相关证明免检及免于索取其他票证,直接进入市场挂牌销售,支持其建立食品销售专柜。
四、工作安排
(一)成立市场食品准入管理工作领导机构。
市政府成立中山市市场食品准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工商局局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市经贸局、卫生局、农业局、市海洋与渔业局、财政局、公安局、建设局、城管执法局、中山海关、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山日报社、中山电视台、中山电台、中山公用事业集团公司等单位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地址:石岐区悦来南路12号,办公电话:8804575;传真电话:8920532),由市工商局分管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专职负责市场食品准入管理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督察。各镇区要相应成立领导机构,切实抓好市场食品准入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施。
按照“突出重点、分步实施,有序推进”的工作方针,我市市场食品准入管理工作从2005年1月至2006年12月底,计划用2年时间完成。
1、准备发动阶段(2005年1月—2005年2月底)。
(1)各镇区要成立市场食品准入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落实工作人员,确定不少于1个试点先行市场,其中火炬区、石岐区、东区、西区、小榄镇要确定3个市场作为试点先行市场(超市)推行市场食品准入管理;石岐区、东区要选择1—2个市场作为市场升级改造试点先行市场。
(2)各镇区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镇区的市场食品准入管理工作方案,并参照竹苑市场食品准入管理的做法,制定试点先行市场的准入管理制度。
(3)做好宣传发动工作,特别是做好市场开办单位和经营者的宣传发动工作。
各镇区要于2005年1月30日前将本镇区市场食品准入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人员名单、试点先行市场名单、市场食品准入管理实施方案,上报市准入领导小组办公室。
2、试点先行阶段(2005年3月—2005年5月底)。
(1)指导、督促食品准入管理试点先行市场和经营者建立准入管理工作责任制,签订《食品质量准入把关承诺书》,配备食品质量专管员,加强对市场食品准入管理工作的宣传;
(2)指导、督促食品准入管理先行试点市场和食品经营者建立和实施市场食品准入管理各项制度。
(3)指导、督促升级改造先行试点市场按要求开展市场升级改造工作。
市准入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对全市市场食品准入管理和市场升级改造试点先行单位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各镇区准入办公室于2005年5月20日前将试点先行工作总结上报市准入办公室。
3、全面铺开阶段(2005年6月—2006年10月)。
(1)各镇区要按照试点工作的做法,全面铺开市场食品准入管理工作。2005年底前,50%市场基本完成市场食品准入管理工作,实现升级改造。
(2)2006年10月底前,基本完成市场食品准入管理和市场改造升级工作。
以上各阶段工作,由市政府牵头,组织农业、工商、公安、财政、卫生、质监、食药监、经贸、建设、城管、市场发展公司等单位组成联合督察检查组进行督察检查,并对各单位开展情况和工作进度进行通报。
4、总结提高阶段(2006年11月—2006年底)。
(1)由市政府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全市各镇区推行市场食品准入管理和市场升级改造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2)召开全市推行市场食品准入管理工作总结大会,对先进镇区、先进市场、先进工作者进行表彰。
(3)查漏补缺,健全完善各项准入管理工作制度,深入推进市场升级改造进程,为全市营造更好的食品消费环境。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市场食品准入管理,推进食品质量监管关口前移,是切实维护群众利益,确保人民群众吃上放心食品的一项“民心工程”,也是进一步规范我市食品市场秩序的治本之举。各镇区及有关职能部门要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抓好市场食品准入管理工作。
(二)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市场食品准入管理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依靠全社会的支持和共同努力。经贸、工商、农业、卫生、公安、食药监、质监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联系沟通,互通工作信息,做到既有分工,又有合作,齐抓共管,形成工作监管合力。
(三)加强宣传发动。宣传发动是搞好市场食品准入管理工作的基础。各镇区及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专栏、专题讲座等形式,开展声势浩大的宣传发动工作,使市场(超市)开办单位和经营户支持、理解食品准入工作,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
(四)强化检查监督。各镇区要组织有关职能单位加强对开展市场食品准入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市场(超市)开办者落实责任,并将市场、场内经营者、超市落实各项制度的情况作为检查的重要内容,每星期检查1—2次。对不履行责任开展食品准入工作的经营者(市场),责令其限期整改,并视情况予以公示。对不认真落实食品质量查验登记备案制度,提供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经营者,依法从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