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华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报来《关于蓝波湾一至四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请示》收悉。蓝波湾一至四区已竣工,你公司与业主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作出以下约定:
一、物业服务费(按总建筑面积计算,每月每平方米):多层住宅0.80元,高层住宅(带电梯)1.50元。
二、车辆停放费:
1、固定车位(每辆每月):汽车地库车位250.00元,桥下车位180.00元,露天车位150.00元;摩托车位30.00元;自行车位7.00元。
2、临时停泊(每辆):6时至24时,汽车室内车位5.00元,露天车位4.00元,摩托车1.00元,自行车0.50元;24时至次日6时,汽车加收2.00元,摩托车、自行车加收0.50元。
根据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价〔2004〕22号)及《中山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定》(中价〔2002〕65号),以上收费标准我局已备案。商铺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通过合同协定。
我局《关于蓝波湾一、二期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中价〔2002〕128号)及TO5127号《收费许可证》同时作废。
请到市物价局换领《收费许可证》,并实行收费公示。
此复
中山市物价局
二○○四年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