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食品放心工程的工作部署,落实市政府《关于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的意见》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市场食品安全管理,打击假冒伪劣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营造良好消费环境,开展好市场食品准入管理工作,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质量、卫生、安全”为主题,按照“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工作方针,积极推进市场食品质量监管关口前移,通过建立实施市场食品准入管理制度,开展市场升级改造,建立“经营者自律管理,市场开办单位协助管理,工商、农业、卫生、质监、食药监等职能部门联合监督管理”的市场食品长效监管机制,形成一套完整的集行政监管、企业自律、社会监督为一体的市场食品质量安全保障体系,促进我市市场食品交易秩序明显好转,营造健康、卫生、安全的食品消费环境。
二、实施范围
全市各镇区农贸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级市场(含生鲜超市)、大中型商场。在对各类上市食品实施准入管理的同时,重点对粮、肉、蔬菜、水果、奶制品、豆制品、水产品、酒、饮料等9类食品实施准入管理。
三、工作措施
(一)建立和落实准入管理制度,构建食品安全长效监管机制。
根据《关于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的意见》(中府[2004]142号),在食品流通的各个环节,重点加强进货环节、食品来源渠道等方面的监管,严格上市食品准入条件,建立健全市场食品准入机制,实现市场食品质量监督管理的关口前移。重点建立以下八项制度:
1、食品进货查验登记备案制度。各镇区要督促市场开办单位和经营者建立和落实市场食品进货查验制度,重要食品进销货台帐、备案制度,切实把好食品质量市场准入关。同时,督促市场开办单位和经营者购进食品时,认真落实索证索票制度,保证食品来源合法和质量安全。
2、食品标准准入制度。对国家、地方和行业已经制定强制性生产加工标准的食品,持有效的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入市。按照《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小麦粉、大米、食用植物油、酱油、食醋等重要食品,须经检验合格并加印(贴)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即“QS”质量标志)后,方可出厂上市销售。市场经营者应对所经销的上述重要食品进行进货检查,有“QS”认证标志的方准销售。
3、食品检验检疫准入制度。对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有关部门检测检疫,凭检测检疫证明方可进入市场销售的食品(含猪肉、禽畜及其产品),凭有效检测检疫证明入市。
4、食品质量自检制度。对不能实施标准准入、检验检疫准入管理的食品(如蔬菜),农贸市场(超市)要设立食品质量检测室,购置必要的检测设备,自行开展质量检测,对经检测不合格的食品进行退市处理。
5、食品购销挂钩协议准入制度。对猪肉、蔬菜、豆制品、熟食等重要食品,要推动市场、超市及场内食品经营户以协议方式与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食品质量合格的生产厂家和管理规范的批发市场、合格的生猪定点屠宰场、大型批发商建立供货挂钩关系,明确供货主体和供货产品质量责任。建立优质食品进入市场的快速通道,凭供货挂钩协议及证明供货方产品票据进入与之挂钩的市场、超市销售。
6、食品质量监督抽查制度。一是建立流通领域食品质量快速检测制度。由政府购置食品质量检测车,配备先进检测装备,实现对食品的一般质量问题进行现场快速实时检测,迅速发现和查处流通领域经销假冒伪劣食品行为。二是建立和完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抽检制度。由工商部门会同卫生、农业、质监等部门制定计划,对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肉、菜、豆制品、水产品、熟食、饮料等重要食品定期进行质量抽检,及时发现和掌握市场商品质量动态,将不合格商品清退出市场,查处经销不合格商品行为,维护食品市场消费安全。
7、食品质量信息公示制度。各镇区及有关职能部门要及时分析、整合申诉举报、执法检查、案件查处、食品检测等方面的信息,适时向社会公布,做好消费引导和警示工作。同时督促市场开办单位及时、准确、全面公布有关食品检测、不合格食品退出及处理情况等信息。
8、不合格食品退市、召回制度。一是根据经营者与市场开办者签订的协议,由经营者自行退市或者由开办者要求退市;二是依法强制退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相关职能部门对检查、抽查中发现的影响或危及群众健康安全的不合格食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责令退出市场,依法查处,查清进货来源,已销售的要追查并组织及时回收。
(二)开展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培育市场食品品牌
1、对农贸市场进行升级改造。大力推进农贸市场超市化改造进程,对传统农贸市场进行现代化升级改造,全面整顿不符合卫生要求、乱摆乱卖、乱搭乱建的农贸市场,逐步改造成环境整洁、布局合理、设施完善、污水污物处理符合卫生要求的现代新型农贸市场。同时,大力整治农贸市场周边乱搭乱建、乱摆乱卖行为,营造良好的市场购物环境。
2、抓好市场食品品牌培育工作。积极培育和扶持名优农产品品牌的生产和销售,大力宣传、引导消费者购买品牌食品。开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名牌产品、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称号的食品“绿色通道”,允许其凭相关证明免检及免于索取其他票证,直接进入市场挂牌销售,支持其建立食品销售专柜。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