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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会投资项目登记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信息来源:中山市发展计划局 发布日期:2003年08月14日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促进招商引资和民营经济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社会投资项目登记备案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含3000平方米)以下的单体商住楼(城区除外)、2000平方米(含2000平方米)以下的商业楼项目,由所在镇政府授权机构通过中山投资网( WWW.ZSTZ.GOV.CN)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二、 对尚未成立项目法人且属于登记备案范围的建设项目可凭工商部门预核准企业名称或以自然人名义办理登记备案。私人自建自用的住宅楼项目免予办理登记备案,可直接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三、对《关于加快镇区工业园区发展的意见》(中府[2001]86号)文出台前,已在规划工业园区外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且属于《中山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立项登记备案暂行办法》(中府[2001]129号)规定的登记备案范畴的工业项目,按以下办法办理:
    (一)对已领取国土证的,予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二)对已缴纳部分建设用地税费且取得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的,凭辖区政府和规划部门的批准意见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三)对投资额在1亿元(含1亿元)以上项目,由发展计划局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四、各辖区政府对上述登记备案项目须认真核实,涉及已登记项目的更改,须到我局办理相关手续。
    五、 其他登记备案项目仍按《中山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立项登记备案暂行办法》(中府[2001]129号)和《转发广东省社会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登记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府办[2003]17号)文执行。
    六、本通知有关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三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