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房地产经营服务公司(部):
根据省物价局、省国土厅《转发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粤价[1995]182号),省物价局、省建委《转发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粤价[1995]362号)及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我省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粤价[1998]167号)等文件的精神,为规范我市房地产咨询、评估及经纪等中介服务收费,促进我市房地产业发展,经研究决定,从2004年1月20日起,我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标准按附件执行,请有关单位尽快到我局申(换)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税务部门规定的票据,实行收费公示。
附件:《中山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标准表》
二OO四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