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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中山市机动车号牌竞价发放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已废止)

信息来源: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05年11月17日

(已废止)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现将《中山市机动车号牌竞价发放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中山市机动车号牌竞价发放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满足群众对机动车号牌的合理需求,保证机动车号牌竞价发放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省政府《印发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非税收入管理意见的通知》(粤府[2004]40号)及市政府《关于加强国有资源(资产)使用权有偿转让管理的通知》(中府[2005]134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设于市财政局内的市机动车号牌拍卖工作办公室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配合做好机动车号牌竞价发放工作。
    第三条 机动车号牌竞价发放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竞价发放的机动车号牌种类限为小型汽车号牌,竞价发放的小型汽车号牌数量不得超过小型汽车号牌总量的百分之十。竞价发放号牌全部所得,一律上缴市财政。
    未列入竞价发放范围的机动车号牌,一律按规定提供给群众随机选取,并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选号费用。
    第五条 号牌竞价发放,原则上每月进行一次。如临时有需要组织号牌竞价发放,应当报经市政府批准。
    第六条 用于竞价发放的机动车号牌,由市公安局按照市政府对竞价发放的机动车号牌号码的要求,最多按库存已有每1万副小型汽车号牌中按百分之十的比例一次性提供。
    对已经提供用于竞价发放的号牌,市公安局应当全部予以锁控。
    第七条 市机动车号牌拍卖工作办公室在市公安局提供的竞价发放号牌范围内,确定每月一次用于竞价发放的号牌数量和号牌号码,核定每一个号牌号码的竞投底价。
    第八条 市机动车号牌拍卖工作办公室应当在号牌竞价发放开始之日前10日,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号牌竞价发放的时间、地点和具体号牌号码等有关事宜。
    第九条 市机动车号牌拍卖工作办公室应当在号牌竞价发放前,审定竞投规则和拍卖流程,监督落实竞价发放会场布置、竞投牌发放等工作。
    第十条 竞价成交的号牌,由受委托的拍卖行与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竞得人应当按时向市财政局委托的代收银行缴纳中标资金,逾期无效。
    第十一条 市机动车号牌拍卖工作办公室应当将每次确定用于竞价发放的号牌数量及号码和实际竞价发放的号牌数量及号码,书面通报给市公安局。市公安局核对无误后,对已经竞价成交的号牌解除锁控。
    第十二条 车管所审核竞得者提交的《成交确认书》、中标资金缴款凭证及车辆注册登记资料无误后,按规定办理注册登记。
    车管所应当将《成交确认书》、中标资金缴款凭证归入车辆档案。
    第十三条 竞价发放出的号牌,如果在3个月内未注册登记使用的,车管所应当及时通报市机动车号牌拍卖工作办公室,由市机动车号牌拍卖工作办公室公告收回号牌,再次进行竞价。
    第十四条 对竞价未能成交的号牌,由市机动车号牌拍卖工作办公室收回,放入下一次竞价发放的号牌中;如一年内仍未竞价成交的,由市公安局收回,解除锁控后,提供给群众随机无偿选用。
    第十五条 市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号牌竞价发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在号牌竞价发放工作中,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徇私舞弊、利用职务牟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的,行政监察部门应当予以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