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保护车主和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省物价局《广东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作出如下规定:
一、凡在我市辖区内利用场地为车主(驾驶员)提供机动车停车位,并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的停车场经营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二、 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三种定价形式。
(一)市区内的室内专业停车场(专门用于停车的建筑物),以及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等建筑物的配套停车场的停车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停车场经营者自行制定,报市物价局备案。
(二)安全文明小区及物业管理住宅小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经营者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内制定价格,并报市物价局备案。
(三)以下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费实行政府定价:
1.车站、码头、市场、旅游景点等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停车场;
2.设在市区内地段的露天停车场;
3.车辆停泊在城区交警划定的路段,以及因交通违章、肇事、故障等原因被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暂扣、拖曳至指定的停车场。
三、在保证交通畅通,不影响社会治安环境的条件下,鼓励设置临时性免费停车场所,鼓励社会公益性场所提供免费停车服务。
四、医院、学校、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文化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内设停车场,原则上不得收费,确需收费的,必须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取得经营资格后,按不高于政府定价的同类停车场的收费标准收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核定。
五、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免收停车服务费:
(一)进入物业管理住宅小区停车场停车不超过60分钟的;
(二)进入写字楼、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与居民住宅小区共用的停车场所停车不超过20分钟的;
(三)进入车站、码头、旅游景点、写字楼、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等配套露天停车场停车不超过10分钟的。
六、机动车停放服务按车型大小和不同时段计费。机动车停放服务按摩托车、小车、大车、超大型车四类车型计费。小型汽车指货车2吨(含2吨)或载客20座以下(含20座),的各种机动车;大车为载重2吨以上至10吨(含10吨)或载客20座以上的各种机动车;超大型车为载重10吨以上的各种货车。
安全文明小区及物业管理住宅小区的停车场,同一车辆在24小时内多次进出停放,按一次计费,最高不得超过零时至次日6时的标准。
七、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机动车停车场,必须履行有关审批手段,携带有关部门允许开设机动车停车场的批文、证照及经营成本情况等资料,到市物价局申领《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镇、区的由各镇、区物价管理监督所代办),实行亮证收费。
八、所有机动车停车场收取停放服务费应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在停车场进出口显眼位置,用标价牌标明停车服务内容、停放服务费标准、计费方法、免费停车时限、投诉举报电话12358。
九、机动车停车场收取停放服务费应使用税务部门规定的票据,照章纳税。
十、市物价局依法加强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进行监督检查。对无证经营、不实行明码标价、超出政府指导价的收费和擅自变更政府定价收费标准的,依法查处。
十一、本规定由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十二、本规定自2002年6月 1日起执行。过去我市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
1、我市安全文明小区汽车停放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
2、我市物业管理住宅小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
3、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停车场和设在市区内地段的露天停车场参照标准
4、城区道路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5、交通违章、肇事、故障或公物仓储中心等车辆保管费标准
附表一:我市安全文明小区汽车停放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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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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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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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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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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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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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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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浮幅度为0,下浮不限.
摩托车不得收费.
24小时内同一车辆多次进出,最高收费不得超过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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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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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夜间值勤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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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辆.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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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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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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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昼夜值勤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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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辆.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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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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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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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停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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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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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时至24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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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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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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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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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时至次日6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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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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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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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我市物业管理住宅小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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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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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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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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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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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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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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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浮幅度为0,下浮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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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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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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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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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外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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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辆.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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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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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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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内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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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辆.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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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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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监控设施齐备,环境特别优越的室内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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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辆.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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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0至至2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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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市物价局核准后方能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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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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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室内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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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辆.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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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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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浮幅度为0,下浮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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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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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停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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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浮幅度为0,下浮不限.
24小时内同一车辆多次进出,最高收费:小车不得超过7.00元,摩托车不得超过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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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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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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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时至24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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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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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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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时至次日6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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