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炬开发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直属学校:
为加强我市中小学收费管理,规范“一费制”以外收费行为,根据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和省政府纠风办《关于规范中小学“一费制”以外收费的通知》(粤价[2003]256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并报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公办中小学“一费制”以外的收费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小学收费“一费制”,是指中小学校按照正常教学计划完成课程标准(教学大纲)规定的教学内容的统一收费项目。即小学、初中只收书杂费,高中只收学杂费。书杂费和学杂费包括学生在校期间必须开支的公务费、业务费的一定比例及课本费、作业本费、借读费等,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发生的食宿费、服装费、课外活动费等不属于“一费制”的内容,应按本文规定进行统一管理。
二、中小学“一费制”以外的收费,可分为两类:一类为可统一管理的费用,即因学校完成正常教学任务引带产生的,应纳入统一管理的费用;另一类为可选择性费用,即学校完成正常教学任务外,提供可供学生自由选择的,与教学相关联的其他服务而产生的费用。
(一)可统一管理的收费项目:
1、住宿生的住宿费,按中价[2003]121号文规定执行。
2、高中阶段择校生择校费,按中价[2004]73号文规定执行。
3、城镇中小学生体检费,按每生每学期6元的标准执行。
4、高中阶段教育的会考费,按每科8元的标准执行。
5、军训(或实践活动)发生的食宿费。学校组织学生进行军事训练(实践活动)期间,以不盈利为原则,按以下标准执行:伙食费每人每天12元(含一日三餐、开水、凉茶);住宿费每人每天5元(开学期间在校内接受军训的住宿生不得重复收取军训期间的住宿费);租用迷彩服每人每天3元。
组织学生到国防教育基地军训的食宿费另行制定。
6、城镇中小学校服费(农村中小学不统一要求),按市教育局、物价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可选择性(自愿性)的收费,是指中小学在正常教学时间以外,学生以自愿为原则参加的课外和其他活动,为学生提供服务时确需收取的费用。
1、管理原则:
(1)必须坚持由学生或家长自愿选择的原则。中小学校组织课外等其他活动和提供课外服务,应由学生自愿报名、自由选择参加,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参加 。
(2)凡国家和省明令禁止的,一律不得巧立名目收费。
(3)可选择性的收费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和不盈利的原则,从严规范,统一管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和纠风办共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并报省物价、教育、财政、纠风部门备案。
(4)中小学校组织课外等其他活动和提供课外服务,发生的所有收入和支出必须设立专帐,实行专项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5)凡强制、变相强制所有学生统一交费的,或收费收入未按规定专款专用、多退少补的,一经发现,一律按乱收费论处。
2、收费项目和标准
(1)课外活动费。学校利用每周休息日组织学生开展的课外活动,按如下标准收费:中小学(初、高中毕业班除外)每月超过18课时的,每生每月18元,不足18课时按每课时1.00元收取;毕业班(初三、高三)每月超过25课时的,每生每月30元,不足25课时的按每课时1.20元收取。寒假活动时间不超过49课时(每天最多不超过7课时,下同),暑假活动时间不超过84课时,每课时收费按以上各对应标准执行。
(2)晚自修费。只限向初中及高中自愿参加晚自修学习活动的学生收取,每生每月12元。晚自修学习活动期间必须配备跟班教师,否则不得收费。
各校开展课外活动或晚自修的,须在每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将开班年级、课时数量等报市物价局和教育局备案。各镇区学校由镇(区)教科文卫办汇总上报,市直属学校直接报送。未申报备案的学校不得收费。
(3)中小学在正常教学计划外组织学生开展郊游、观看展览和电影,每次可按实收取活动费。活动结束后,活动费的收支帐务必须以书面形式告知学生和家长,接受家长监督。
(4)订阅参考资料。根据学习需要,只限向初中和高中毕业班自愿订阅的学生收取。并严格按实际进货价收取,不得加价销售。收支情况、订阅资料的名称、数量、金额等必须定期向学生公布。
三、以上通知从2004年秋季开学起执行。原中教[2003]42号文同时废止。
四、请各学校按规定到市物价局申(换)领《教育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并认真做好收费公示和收费实施前的宣传工作。
中山市物价局
中山市教育局
中山市财政局
中山市人民政府纠风办
二OO四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