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区物价检查所(站),各化肥生产、经营单位:
近期,我省出现尿素等化肥供应紧张、价格上涨的紧急情况。时值用肥季节,为了确保我市化肥供应稳定,稳定化肥价格,保障农民利益,保障粮食生产健康发展,根据《广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化肥供应工作稳定化肥价格的紧急通知》(粤价[2004]213号)精神,现将我市贯彻稳定化肥价格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化肥出厂价格,取消以今年4月20日实际出厂价格为上限的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市内企业生产的化肥由我局根据化肥的生产成本和供求状况,按照保体微利的原则制定中准出厂价格,最高上浮幅度不得超过10%。我市生产化肥企业、品种、规格和中准出厂价格如下:
中山市混合化肥厂生产的水稻专用肥,氮、磷、钾≥53%规格的1920元/吨,氮、磷、钾≥51%规格的1870元/吨,氮、磷、钾≥35%规格的1540元/吨;
中山市青葱有机复合肥厂生产的固体有机肥(氮、磷、钾≥8%,有机质≥30%)480元/吨;
中山市丰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绿茵有机复混肥(氮、磷、钾≥18%,有机质≥20%)1400元/吨,绿茵精制有机肥(有机质≥30%)1200元/吨。
二、对化肥批发、零售环节仍然实行进销差率和批零差率控制,差率水平适当扩大。从出厂到零售综合经营差率最高不得超过10%,其中第一道批发环节进销差率为4%,包括经营管理费、利息、损耗以及利润,不包括运杂费和仓储费,并实行全年统一核算,计算公式为:批发价=出厂价×(1+4%)+运杂费+仓储费;
第二道批发环节进销差率为2.5%,包括经营管理费、利息、仓储费、损耗和利润,不包括运杂费,计算公式为:批发价=进货价×(1+2.5%)+运杂费;
零售环节经营差率仍为3.5%,包括经营管理费、利息、仓储费、损耗和利润,不包括运杂费, 计算公式为:零售价=进货价×(1+3.5%)+运杂费;
三、我市生产化肥企业严格按照我局制定的化肥中准价,在规定的上浮幅度内自行制订化肥出厂价。从事批发、零售化肥的企业,按规定的进销差率和批零差率制订销售价格,共同稳定我市化肥价格。对不执行本《通知》,擅自超越政府指导价、进销差率、批零差率以及趁供应紧张之机乱加价的价格违法行为将坚决依法查处。
中价[2004]51号文同时废止。
以上通知,从2004年8月8日起执行。
中山市物价局
二○○四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