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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收费的通知

信息来源:中山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4年04月30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医疗废物的监督管理,切断病源的传播途径,建立医疗废物集中无害化处置机制,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省物价局《关于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粤价[2003]22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并经市政府同意,现对我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费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向委托其处理医疗废物的医疗卫生机构收取。
    二、征收范围和对象:我市各综合性医院、专科医院、门诊部、卫生院、诊所等医疗卫生机构。
    三、收费标准
    1、对有病床的医疗机构,采用按住院病床计收。向病人收取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费每日每床1.8元,其中1.6元上缴用于医疗废物集中处理,0.2元留给医疗机构用于医疗废物收集成本。床月总数原则上参照“住院病床总数×病床使用率×30(日)”协商确定。
    2、对没有病床的医疗机构,按年均门诊量计收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费(具体标准见附表1)。
    四、对学校、幼儿园等医务室暂不收费。
    五、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在市物价局规定的收费标准内,与医疗卫生机构签定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责、权、利关系。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备正式投入使用前,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费。
    六、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请收费单位到市物价局申领《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使用税务部门规定的票据,建立专帐,专款专用,并实行收费公示,接受社会的监督。
    附:中山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费标准表

中山市物价局
二OO四年四月三十日


附表:中山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费标准表

项目
计算单位
收费标准(元)
备注
一、有病床 天·床位 1.8 医疗机构用于医疗废物收集成本
二、没有病床      
按门诊量(人次):1万(含1万)以下 8  
1-2万(含2万) 25  
2-5万(含万) 50  
5万以上 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