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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省物价局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信息来源:中山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4年05月18日

各镇区物价检查所(站),中山石油公司及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粤价〔2004〕137号)精神,现将我市贯彻省物价局调整成品油销售价格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政策规定,成品油零售价格可在中准价基础上上下浮动8%,上浮8%后,O号柴油批发价调整为3695元/吨,零售价调整为3910元/吨。汽油价格不作调整。调整后成品油的具体销售价格按附表执行。
  二、中石化及中石油供应系统外加油站的汽、柴油批发价,实际执行的批零差率不得小于5.5%。
  三、各零售企业要严格执行规定的零售价,不得擅自提高或低于政府指导价范围销售,确保农业用柴油的供应;所有经营企业必须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对擅自提高或低于政府指导价范围销售的违价行为将依法查处。
  四、以上价格调整自2004年5月18日起执行。各镇区物价检查所及市有关石油产品经营单位要做好柴油提价的宣传和解释工作,并加强成品油市场的监测和价格监督检查,切实维护成品油市场的稳定。
  附:中山市成品油销售价格表

 中山市物价局
 二○○四年五月十八日


附:中山市成品油销售价格表 (自2004年5月18日起执行)

   

品  名
批发价
零售价
元/吨
元/吨
元/升
90号高标准清洁汽油 4179 4423 3.30
93号高标准清洁汽油 4430 4690 3.55
97号高标准清洁汽油 4680 4955 3.80
0号柴油 3695 3910 3.35
注:表中价格已按零售中准价上浮8%,零售最低价不得低于中准价的-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