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丽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报来《关于丽城花园一至四期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请示》收悉。丽城花园一至四期已竣工,你公司与业主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作出以下约定:
一、物业服务费(按总建筑面积计算,每月每平方米):多层住宅0.50元。
二、车辆停放费:
1、室内车位(每辆每月):汽车150.00元,摩托车25.00元,自行车7.00元。
2、室外车位(每辆每月):汽车100.00元。
3、临时停泊(每辆):6时至24时,汽车3.00元,摩托车1.00元,自行车0.50元;24时至次日6时,汽车加收2.00元,摩托车、自行车加收0.50元。
根据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价〔2004〕22号)及《中山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定》(中价〔2002〕65号),以上收费标准我局已备案。商铺、办公用房等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通过合同协定。
我局《关于东升镇丽城花园一期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中价〔2003〕32号)、《关于东升镇丽城花园二、三期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中价〔2003〕180号)及T05144号、T05198《收费许可证》同时作废。
请到市物价局换领《收费许可证》,并实行收费公示。
此复
中山市物价局
二○○四年八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