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直属学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行为,促进基础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意见》(粤府[2001]85号)和省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有关问题的通知》(粤教监[2003]1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并报市政府同意,现就规范我市公办高中择校生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择校生招生比例
择校生是专指因自身要求选择非教育部门指定学校就读的高中学生(含普通高中,职业高中学生)。所有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要严格执行“三限”(即限人数、限钱数、限分数)政策。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人数,省一级(含省、国家级重点职中)学校每所不得超过本校当年计划招生总人数的25%,市一级(含市级重点职中)学校每所不得超过本校当年计划招生总人数的20%,普通学校每所不得超过当年计划招生总人数的15%。各学校不得擅自突破择校生招生比例。
二、择校生择校费标准
择校生增加了就读学校的教学负担,除按规定缴交正常费用外,还应一次性缴交择校费。择校费标准根据当地同类学校高中学生上年生均实际培养成本的100%乘以3制定,我市公办高中择校生择校费具体标准见附表,已收取择校费的学生,其他规定缴交的正常费用按普通生收费标准执行。各学校不得擅自提高择校费标准,或在规定金额外另收其他与择校有关的费用。
三、择校费管理
择校费实行《收费许可证》、收费公示和“收支两条线”管理,所有择校费收入缴入财政专户集中管理。择校费应全部用于学校的发展和改善办学条件,不得挪用择校费发放工资、奖金、福利或平衡财政预算。
以上通知从2004年秋季开学起执行。原中价[2002]87号文同时废止。
中山市物价局
中山市教育局
中山市财政局
二OO四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