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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我市素质教育活动收费的通知

信息来源:中山市教育局 中山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3年07月08日

各镇区教科文卫办(教办)、市直属学校: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关于我省中小学全面实行“一费制”的通知》(粤价[2003]221号)精神,规范教育收费行为,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素质教育活动收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中小学收费管理的通知》(粤价[2000]231号)精神,学校利用节假日组织学生自愿参加各种提高学生素质的活动时,可根据活动费用成本确定收费标准,但不得超过市定标准上限(见附表)。
    二、学校组织各种提高学生素质的活动,必须以学生自愿报名,家长支持为原则,不得硬性规定或变相强制学生参加。
    三、学校不得举办面向在校学生的各种收费补习班、超常班、兴趣班。原中价[2000]116号、中教[2001]63号同时取消。
    四、各镇区教科文卫办(教办)要加强对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对学校组织的各种提高学生素质的活动要统筹规划,报市教育局批准并送市物价局备案后方能开展。活动的收支帐务要向学生和家长公布,接受社会和家长的监督。违者按《广东省违法收费行为处罚规定》进行查处,并予以曝光。

二OO三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