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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我市中学住宿费标准的通知

信息来源:中山市物价局 中山市教育局 中山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03年07月11日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直属学校:
    为推进我市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根据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关于我省中小学校收费全面实行“一费制”的通知》(粤价[2002]22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并报市政府同意,决定从2003年秋季开学起,适当调整我市中学住宿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由于我市寄宿制学校住宿条件存在差异,且不同等级学校,设施设备投入不同,因而住宿费标准按照学校等级、宿舍是否带套间实行不同标准收费(详见附表)。
    二、住宿费原则上按学期收取。所收款项必须设立专帐,只能用于学生宿舍的维修、水电及管理费用开支。
    三、寄宿制学校应自觉遵守收费管理政策、法规,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请收费单位到市物价局换领《收费许可证》,并实行收费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中学住宿生收费标准表

二OO三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