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直属学校:
为推进我市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根据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关于我省中小学校收费全面实行“一费制”的通知》(粤价[2002]22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并报市政府同意,决定从2003年秋季开学起,适当调整我市中学住宿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由于我市寄宿制学校住宿条件存在差异,且不同等级学校,设施设备投入不同,因而住宿费标准按照学校等级、宿舍是否带套间实行不同标准收费(详见附表)。
二、住宿费原则上按学期收取。所收款项必须设立专帐,只能用于学生宿舍的维修、水电及管理费用开支。
三、寄宿制学校应自觉遵守收费管理政策、法规,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请收费单位到市物价局换领《收费许可证》,并实行收费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中学住宿生收费标准表
二OO三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