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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市属四所省一级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通知

信息来源:中山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3年06月04日

市属有关幼儿园:
    根据中府[2001]93号文和中机编办[2002]19、20号文的规定,自去年起,市属四所省一级幼儿园实施企业化管理.经过近一年的运作,幼儿园在压缩费用支出的情况下,仍出现较大的亏损。为促进幼儿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确保省一级幼儿园的办园质量,按照优质优价和企业化运作的原则,经审核幼儿园的教育成本,并报市政府批准,决定适当调整市属四所省一级幼儿园的收费标准,具体通知如下:
    一、幼儿园的收费项目
    幼儿园的收费分“应收费”和“代收代管费”。
    应收费指向幼儿收取的保教费。保教费是幼儿在园期间所需的保育、教育费用,主要用于购置教育设备、卫生保健设备、教职员工资及福利、公务、业务及其他费用等。
    代收代管费包括伙食费、体检费、假期留园费3项。伙食费是指幼儿在园用膳所需的费用,按餐计算,按实收取。幼儿体检费在实际发生时按次收取。
    另外,有专车接送幼儿的可增列交通费附项;若需统一园服的,可按实际进货价格收取,但均须报市物价局备案。
    二、幼儿园的收费标准
    调整后市属四所省一级幼儿园的保教费标准为每人每月800元,假期留园费为每人每天30元(半天减半收费),按实际留园天数计。以上收费为最高限价,允许下浮,
    三、幼儿园的收费管理
    (一)、幼儿园必须到市物价局申(换)领《收费许可证》后方可收费,使用规定的收费票据,并实行收费公示。
    (二)、各项收费原则上按月收取。所收款项必须设立专帐,按规定范围开支,专款专用,并定期向家长公布收支帐目。
    (三)、自觉遵守收费管理政策、法规。幼儿园不得擅自立项或提高标准收费,违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查处。
    四、以上收费从2003年9月1日起执行。

二OO三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