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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山市政府采购协议供应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中山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04年03月19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协议供货制度的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中山市政府采购协议供应商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四年三月十九日


中山市政府采购协议供应商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中山市范围内的政府采购管理,规范协议供应商履约行为,保证政府采购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协议供应商是指经中山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公开招标被确定为通过协议供货制度向政府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第三条 协议供应商享有以下权利:
  1、参加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
  2、对政府采购程序有疑义的,可向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投诉;
  3、对其他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欺诈行为或舞弊行为进行检举;
  4、有权拒绝被采购单位和人员除协议服务项目以外的不正当的要求;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条 协议供应商承担以下义务:
  l、遵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2、接受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并向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信息;
  3、严格执行承诺的价格优惠率和服务承诺,认真核实采购单位身份,为协议采购单位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供货过程提供优质服务,文明礼貌;
  4、遵守财政集中支付制度和结算制度;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条 协议供应商应向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提供下列备案资料:
  1、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及其他有关资信证明;
  2、机构的设置(含服务网点)、法人代表及主要技术、管理人员的简况;
  3、机构的章程、业务规范、工作程序及内部管理制度;
  4、业务经营情况及业绩工程证明;
  5、承担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能力分析;
  6、特约经销、维修等有关资格证明文件。
  第六条 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对协议供应商建立管理档案,并将有关情况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管理档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协议供应商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营业范围;
  2、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的情况汇总,采购单位的满意率程度;
  3、每季度履行协议的情况;
  4、每一次被有效投诉或扣分的原因,处理方式及结果;
  5、服务期限届满,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对协议供应商的评价;
  6、其他应载明的内容。
  第七条 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对协议供应商实行量化考核管理
  l、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设置意见箱,采取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座谈会、发调查表等形式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及时解决和协调协议供货采购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2、在合同期内,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工程技术人员对协议供应商所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对所检查的项目进行量化打分;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对每一协议供应商进行综合评估,形成评估意见,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作为下一次评标的重要指标,计入综合评分;
  3、协议供应商在合同期内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被扣分处罚,当累计扣分达到三分时,将取消其协议供应商资格,相应扣减履约保证金,一年内不得参加政府采购的招投标活动,给采购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若记录扣减的分数不足三分,其记录扣减的分数将参加下一次投标综合评分。
  (1)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所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与投标文件不相符的一项扣一分;
  (2)合同期内被有效投诉一次扣一分;
  (3)不履行协议中规定的义务和操作规程,经查证属实的一次扣减一分;
  (4)因违规操作或主观恶意行为给采购单位造成损失的一次扣减一分。
  第八条 本办法由中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中山市财政局
二OO四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