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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阳光花地物业服务收费的复函

信息来源:中山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4年05月12日

中山市天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阳光花地分公司:
  报来关于阳光花地住宅小区换领物业服务收费许可证的请示收悉。你公司与业主约定多层住宅按每月每平方米1.00元,高层住宅按每月每平方米1.50元的标准收取物业管理费。根据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价〔2004〕22号)精神,此收费标准我局已备案。商铺及其他物业类型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通过合同协定。
你公司按照《中山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定》(中价〔2002〕65号)对车辆停放收费进行了约定:
  1、固定车位(每辆每月):汽车室内车位250.00元,露天车位150.00元,摩托车室内车位30.00元,自行车室内车位7.00元。
  2、室外临时停泊(每辆):6时至24时,汽车4.00元,摩托车1.00元,自行车0.50元;24时至次日6时,汽车加收2.00元,摩托车、自行车加收0.50元。
  以上收费标准我局已备案。《关于东盛花园─?阳光花地第一期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中价〔2001〕41号)和《关于阳光花地商铺物业管理收费的批复》(中价函〔2003〕86号)同时废止。
  请到市物价局换领《收费许可证》,并实行收费公示。

中山市物价局
                       二OO四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