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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市电力价格专项检查的通知

信息来源:中山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4年08月05日

各镇(区)物价所(站)、广东省广电集团有限公司中山供电分公司、有关发电公司(厂):
    为整顿电力市场价格秩序,加强电价管理,保证电力体制改革的顺利实施,促进电力工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南方监管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关于开展全国电力价格专项检查的通知》(粤价[2004]214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在全市开展电力价格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组织形式
    本次专项检查采取下查一级和交叉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按照省物价局的统一部署,由省委托其它市物价部门,对我市发电公司(厂)、中山供电分公司及其相关单位进行交叉检查。中山供电分公司属下各镇(区)供电公司及其相关单位由我市物价局组成若干检查组下查一级。检查期间,省物价局将会同南方电监局组成督导组到我市进行督促和指导。
    二、检查的时间和步骤
    本次检查分重点检查和处理整改两个阶段。8月9日至9月25日为重点检查实施阶段;9月26日至10月25日为处理和整改阶段。
    三、检查的范围和重点
    检查的范围是:地方政府(部门)、各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包括多经企业)、转供电企业以及其它涉及电力收费机构等,2003年1月1日以来执行国家有关电价法律、法规及政策的情况(重大价格违法行为连续的,可往前追溯)。检查重点为:
     (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越权出台电力价格政策,提高或降低发电企业的上网电价和电网企业销售电价的;
    (二)超出国家对特定用户优惠电价政策规定,扩大范围或降低标准实行电价优惠的;
    (三)不执行国家对电解铝、电石、铁合金等企业试行差别电价政策规定的;
    (四)电网企业擅自降低国家规定的上网电价,提前或推迟执行调整上网电价政策,以及以各种名目和手段,自定发电利用小时或上网电量基数,自定超发电上网电价标准,减少国家批准电价对应的发电企业发电利用小时数或上网电量数等,压低或变相降低上网电价的;
    (五)电网企业擅自提高国家规定的销售电价,提前执行电价调整标准,或以价外加价等方式变相提价的;
    (六)对化肥生产、贫困县农业排灌等和农业经济作物、养殖业用电不执行国家规定价格的;
    (七)在农村电网改造以及在城市电网一户一表改造中,自定收费标准或超标准乱收费的;
    (八)未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自立名目,擅自向发电企业收取调度费、上网服务费、过网费、劳务费、咨询费等费用,以及向用户收取电力设施代维费、管理费等费用的;
    (九)对国家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或变相收费的;
    (十)不执行国家规定的电力工程勘察设计、招投标等服务收费标准的;
    (十一)不按规定实行价格收费公示和明码标价的;
    (十二)其它电力价格违法行为。
    四、检查的原则和要求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开展电力价格专项检查,是整顿电力市场价格秩序,加强电价管理,保证电力体制改革顺利实施的具体措施。各被查单位必须高度重视此次检查工作。中山供电分公司收到检查通知后要及时向属下有关单位转发(包括凯能集团有限公司、发电公司(厂)、属下供电公司、工程安装公司及其它涉及电力收费的机构等),并督促有关单位做好自查自报工作。
    (二)认真负责,积极配合。各被查单位要积极配合检查工作,主动提供有关资料,不得弄虚作假,拒绝检查。对刁难、抵制检查的单位,将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价格违法案件,将通过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介予以公开曝光,必要时会同纠风、监察部门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党纪、政纪责任。
    (三)检查与调研相结合。此次检查采取检查与调研相结合的形式进行。调研的重点一是电力安装工程中原材料价格、设计费、施工费、服务费等各项费用的组成及形成方式,并提出今后规范电力安装工程市场价格行为的建议;二是对电价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和建议,以及对改进和完善电价政策的意见和建议。

中山市物价局
    二OO四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