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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收费的通知

信息来源:中山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4年12月18日

市建设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省物价局《关于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收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04]428号)转发给你们,省物价局规定的收费标准为我市的最高标准,允许下浮。
    以上通知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中山市物价局
 二○○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关于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收费问题的复函
粤价函[2004]428号

省建设厅:
    你厅《关于重新申报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收费和申请收费增项的函》(粤建管函[2004]221号)悉。经研究,现复如下:
    鉴于我局《关于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收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02]146号)试行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原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印发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及我局《广东省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粤价[2002]218号)等规定,同意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接受有关单位自愿委托(应签订委托协议书),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规程、标准进行建筑材料、建设工程检测时收取检测(验)费,具体收费项目及标准详见附表。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部门可按下浮不超过本文规定收费标准10%的幅度内制定当地的具体标准,并报我局备案。《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2]10号,我局粤价[2002]168号文转发)中已有规定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按该文规定执行。从事房屋结构可靠性评定服务的,其收费按我局《关于房屋结构可靠性评定服务收费的批复》(粤价[2002]97号)规定执行。
    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服务程序或业务规程、服务项目等,实行收费公示,使用税务发票,自觉接受物价、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以上规定从2004年9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

广东省物价局
二○○四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