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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
贷款贴息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日期:2005年06月07日

中府[2004]79号,2004年8月5日颁布;
中府〔2005〕107号,2005年6月7日修订

    第一条 为实施工业强市、产业强市战略,积极应用转化广东省工业产业竞争力研究最新成果,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建立有利于企业自我改造、自我发展的技术进步机制,有效发挥技术改造项目贴息补助资金的宏观导向和激励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贴息补助资金包括贷款贴息金及补助金。贴息金是指市财政对列入市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计划的项目贷款利息补贴,补助金是指市财政对企业运用自有资金进行技术改造且被列入市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计划的项目投资补助。贴息补助资金规模2004年为2800万元,由市财政拨付,以此为基数逐年递增,从2005年至2008年每年增加300万元。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设立的从事工业生产的企业。   
    第四条 申报享受贴息补助资金的项目必须符合如下条件:    
    (一)技改项目选题必须属如下范围:   
    1、提升广东省九大产业竞争力成果转化应用的项目。重点支持省九大产业竞争力研究报告提出的重点技改项目和《广东省工业产业结构调整实施方案(修订版)》属鼓励发展的产品目录。把产业关联度大、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带动作用强的项目作为技改倾斜支持的主要内容。   
    2、装备制造业项目。包括: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交通运输及设备制造业、通信设备和计算机及其电子设备制造业、金属制品业、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机械制造业七大类行业中投资类产品。   
    3、社会效益突出的节能降耗、能源综合利用、劳动安全卫生、清洁生产、循环经济项目。重点支持热电联产、太阳能利用、余热利用、节能环保、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项目和改善劳动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环境的项目,属此类专题的项目,可给予优先考虑,并调整补贴条件和标准。   
    4、应用先进适用技术和装备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的项目。重点支持纺织服装、包装印刷、家用电器、五金制品、新型建材、造纸、家具、灯饰、精细化工、食品饮料等行业。   
    5、实施名牌带动战略项目。重点支持已获国家、省、市评定名牌名标及列入《广东省培育名牌产品指导目录(工业类)》企业的重点技改项目,加快品牌成长,促进做大做强。   
    6、承接国际产业转移嫁接,能形成新的产业集群、延伸产业链条的项目。   
    7、重点引进技术、装备消化吸收和创新的项目。重点支持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项目,高起点引进国外先进装备,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8、符合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导向目录(鼓励类)且对结构调整优化有辐射带动作用的项目。重点支持能解决共性、关键、瓶颈技术工艺和关键零部件制造的项目,支持产学研合作,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和共性技术在行业间的扩散应用。支持重点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能源应用。   
    9、优先发展电子信息业,利用信息技术和数控技术实现智能化和集成化的项目。重点支持消费类电子产品、嵌入式软件、应用软件的开发,包括企业管理信息化软件、生产过程控制软件、信息化装备及其系统,推进电子商务。   
    10、列入省专项的重点技术改造、技术创新招投标项目及国家机电产品出口专项。   
    (二)必须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且项目承担单位上年度入库税金300万元以上(装备制造业企业入库税金为200万元以上);   
    (三)项目投资额一般应高于1000万元(属装备制造业项目投资额为500万元以上)。   
    第五条 项目申报程序: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项目,承担单位可向当地镇(区)经贸办提出享受技改贴息补助的申请。镇(区)经贸办推荐后,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送市经贸局备案,由市经贸局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进行初审,编制年度重点技改项目导向计划并报市政府审定。项目承担单位须对纳入导向计划的项目投资设立专帐核算。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故延误工期的,经申请批准可顺延纳入下年度贴息补助计划,但续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完工后三个月内向市经贸局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由市经贸局会同财政局并组织行业技术专家小组对项目进行评价验收。项目验收时,承担单位需提交以下资料: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考核表、上年度纳税证明、设备购置凭证、上年度会计报表。   
    第七条 项目验收后,由市经贸局会同财政局提出初步贴息补助金安排方案,报市政府审定后实施。如项目未能通过验收,或承担单位在项目建设期间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承担单位存在偷税漏税、走私造假等违法行为的,不能享受贴息补助金。   
    第八条 贴息补助标准:原则上单项贴息补助金总额为该项目实际投资额(结算)相应的一年同期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利息的30%-40%,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九条 同一技改项目不得多头重复申报本市有关专项资金扶持(即同一项目不能同时向外经贸、经贸、科技等部门申报市财政性专项资金支持)。   
    第十条 获批准享受本市技改贷款贴息补助资金的重点项目,由市优先逐级上报,争取纳入省和国家的技改贷款贴息资金计划。   
    第十一条 企业收到的贴息补助金,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且应用于推进企业技术进步和提升核心竞争力。   
    第十二条 市经贸局、财政局要定期对贴息补助金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该项资金及时到位和正确使用,必要时可提请市审计局或委托中介机构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三条 市经贸局、财政局对专项资金的申请、要求及技改绩效等进行信息公布、宣传,有关费用在技改贷款贴息补助资金中安排。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经贸局商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中山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府〔2002〕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