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科室、下属各单位,各镇规划管理所,各有关单位:
现将《中山市城市规划编制与审查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规划局
二OO六年三月六日
中山市城市规划编制与审查管理规定(试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规划编制与审查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中山市城市规划管理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凡在我市开展城市规划工作的编制组织单位、规划编制单位,应当按本规定的要求执行。
第三条 规划编制项目的委托,应按规划编制项目的分类进行管理,并符合规定的委托程序。
规划编制项目的委托,分为政府组织编制类和开发建设单位组织编制两类。
第四条 开展规划编制项目的编制与设计,应符合规定的工作程序。
规划编制与设计项目成果,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符合国家有关的技术标准、规范。
第五条 进行规划编制与设计的审查,应按规定分层次、分阶段进行管理,并符合规定的审查程序。
(一)规划编制项目审查分为市规划委员会审查项目、市级审查项目、一般审查项目三个层次。
(二)规划编制项目审查分为方案(纲要)、草案两个阶段。
二、城市规划编制项目的委托程序
第六条 规划编制项目的委托实行分类管理,具体分类为:
(一)政府(含政府职能部门、火炬开发区管委会、镇政府)组织编制类:城市(镇)总体规划、分区(组团)规划、各项专业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地段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等规划项目。
(二)单位组织编制类: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建设项目分期建设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建设项目总平面图。
第七条 规划编制项目的委托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组织编制单位项目立项,向市规划局申请《规划编制指引》或规划设计要点。
(二)组织编制单位按照招投标及采购的有关规定确定编制单位。
(三)组织编制单位按规定填写《中山市规划设计项目委托书》(以下称《项目委托书》),报市规划局备案;市外规划编制单位向市规划局登记备案。
(四)规划编制单位向组织编制单位提交规划项目设计准备书,组织编制单位与规划编制单位签订规划编制项目合同书。
第八条 政府组织编制类中的城市(镇)总体规划、分区(组团)规划、各项专业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项目应纳入年度编制计划。
开展城市规划项目的编制与设计前,其项目编制计划应报市规划局审核,并申请《规划编制指引》。
第九条 受理组织编制单位申请《规划编制指引》的10个工作日内,市规划局应提出包括规划编制的范围、依据和技术规范等其内容的要求。《规划编制指引》将作为审查规划编制方案的依据之一。
第十条 凡属政府投资的规划编制项目,应按照招投标及采购的有关规定,择优确定具备相应资质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承担编制工作。因特殊情况不实行招投标的,应报市政府批准。
标书及组织招标评标工作由市规划局技术科负责。标书可委托相关单位起草,技术科审核,并报分管副局长和局长审批。
第十一条 规划编制项目的委托实行备案制度。
《项目委托书》由组织编制单位负责填写,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市规划局备案。《项目委托书》由市规划局统一印制,并统一编号、归档。
三、规划编制与设计程序
第十二条 城市规划的编制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项目咨询:由组织编制单位向市规划局申请《规划编制指引》或规划设计要点。
(二)方案编制:规划编制单位在组织编制单位协助下,向有关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及专业单位进行走访座谈、收集资料、咨询意见等现状调查工作。
向组织编制单位提交各阶段规划方案前,要征询有关单位意见。规划编制单位提交给组织编制单位的初次方案,须提交两个以上方案,并提出推荐方案的意见。
(三)规划方案评审:由组织编制单位向市规划局申请审查,并提交规划方案成果及组织编制单位对方案的评价意见。
受理方案评审的10个工作日内,市规划局须组织评审人员或专家召开规划项目进评审会,评审会后的5个工作日内须提出书面评审意见反馈给组织编制单位。其中,市政府或市规划局作为规划组织单位的,书面评审意见反馈给规划编制单位。
如为第二次以上方案评审,评审会主要按前次方案提出的评审意见中存在问题进行审核。
规划编制单位应按评审会提出的评审意见,修改完善方案。在修改方案提交组织编制单位前,还须征询有关部门意见。
组织编制单位对拟上报审批的规划项目正式方案,在上报前须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专家由市规划局邀请,或由规划组织单位邀请、并由市规划局认可。
(四)规划草案审查、征询公众意见:规划编制单位根据市规划局书面审查意见进行修改。修改、完善最后的规划草案,按规定公开征询公众意见。
(五)规划成果报批、公布、存档:规划成果由组织编制单位呈报上级审批机关批准后执行。经批准的城市规划,须按有关规定公布、存档。
第十三条提交的城市规划草案,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在文件扉页注明单位资质等级和证书编号。
四、城市规划编制方案与草案的审查
第十四条 规划编制与设计项目审查实行分层次管理,审查项目分市规划委员会审查项目、市级审查项目、一般审查项目三个层次。
市规划局可根据城市发展实际情况,定期调整各层次审查项目分类,也可根据具体项目情况,认定其项目层次。
第十五条 规划编制与设计项目的审查实行分阶段管理,按规划方案、规划草案两个阶段进行审查,组织编制单位须分阶段送审。
第十六条 规划编制与设计项目方案阶段呈报的设计文件,可以是主要内容的图纸和文字说明,但须包括以下规划文件,作为规划设计项目方案阶段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城市发展战略、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市(镇)现状图(含各专项分析报告)、规划总平面方案图(反映规划意向的规划结构图)、道路交通规划方案图、主要市政公用设施规划方案图、文本纲要与规划简要说明(含规划指导思想、规划依据、主要技术路线、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等)。
(二)分区规划:规划分区现状图、分区土地利用及建筑容量规划方案图、分区道路交通规划方案图、分区给排水规划方案图、分区电力电讯规划方案图、文本纲要与规划简要说明(含规划依据、主要技术路线、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其它相关文件。
(三)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地区现状图及区位图、土地利用规划方案图、文本纲要与规划简要说明。
(四)重要地段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现状图及区位图、规划总平面方案图、大型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市政管线综合布置方案图、反映规划设计思路的规划效果图(主要建筑立面图、景观分析图,模型和环境表现等)、规划说明纲要(含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第十七条 规划编制与设计项目草案阶段呈报的设计文件,须按国家《城市规划编制办法》执行,并符合市规划局发出的《规划编制指引》或规划设计要点的要求。
第十八条 规划编制与设计项目审查按以下工作流程进行:
(一)市规划委员会审查项目:按规划委员会章程要求进行。
(二)市级(含市级)审查项目:“窗口”收件后,由技术科委托市规划编制研究所或有资质规划技术咨询单位进行技术评价(含“一张图”评价),提出初审意见,技术科再组织会审。
市级审查会由局领导或总规划师主持,参加人员由规划专业委员会成员、有关部门人员及局有关科室人员组成。
(三)一般审查项目:“窗口”收件后,由主办科室提出初审意见(镇区项目须有规划管理所初审意见),报技术科组织会审,技术科原则上每周组织召开一次评审会。
一般审查项目审查会由总规划师或技术科科长主持,参加人员视其内容由局内有关科室负责人、相关技术人员组成。
第十九条 评审会的组织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凡须会审的项目,应提前提交技术科汇总;
(二)技术科制定评审会议计划(市级审查会须报局领导审定),提前3天发出书面通知并派发相关资料送达参会人;
(三)评审会由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可向对会审项目提出书面意见,同时执行评审会议决定。
第二十条 评审会会议(不含专家评审会)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介绍评审会会议项目的主要内容和评审要求;
(二)规划编制单位介绍方案和答疑,并在评审会上使用电子文件进行汇报讲解;
(三)建设单位项目陈述;
(四)主办科室经办人介绍初审意见;
(五)会议讨论,参会人发表意见;
(六)会议总结(由技术科负责小结,并组织签署评审意见);
(七)组织单位在评审会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评审意见,反馈给有关政府职能部门、规划组织单位和规划编制单位。
市级以下会审项目的审查意见由主办科室起草,总规划师或技术科科长审核,主管副局长审批;市级以上(含市级)项目的审查意见由技术科起草,主管副局长审批(或到会局领导签发)。
五、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二条 2003年5月29日中山市规划局印发《关于印发<中山市城市规划编制委托、跟踪及评审的管理规定>的通知》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