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废止)
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保证建筑边坡工程的质量,现就建筑边坡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筑边坡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严格执行《建筑边坡技术规程》(GB50330-2002)。
二、建筑边坡工程应进行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质量监督、安全监督、监理及竣工验收备案等建设程序。
三、建筑边坡工程的勘察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其结果需满足设计、施工的需求。
四、建筑边坡工程的设计
㈠方案确定:根据自然地形、地质及技术条件,并且符合
国家的经济技术方针、政策、规范及条例,设计做到技术先进,安全可靠、造价经济、施工方便。
㈡建筑边坡工程设计应具有乙级以上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边坡高度土层在10米以上(含10米)或岩层在15米以上(含15米)者应具有甲级以上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
㈢建筑边坡工程高度土层在15米以上(含15米)或岩层在30米以上(含30米)及地质和环境很复杂边坡工程的设计、施工方案应进行专门的论证。其论证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并聘请有关岩土设计、施工、科研方面的专家参加,且参加论证的专家人数不少于5人,并将论证意见报市建设局备案。
㈣建筑边坡工程在施工图完成后应报市建设局委托相应资质的审查机构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审查合格后才能交付使用。
五、建筑边坡工程应由符合资质条件的施工企业承包,施工应符合国家、省有关现行规程、规范、标准的要求,在开工前应先申报施工许可、质量监督、安全监督。
六、我市的建筑边坡工程实行监理制度,监理单位应按有关技术规程、规范、标准实行监理。
七、建筑边坡工程施工企业要按相应的要求做好施工阶段的监测,建设单位要做好使用期间的检查、维修、监测工作。
八、建筑边坡工程应做好绿化,美化环境。
九、属基坑工程的边坡按《中山市基坑工程技术审查规定》(中建[2003]27号)执行。
十、本通知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二OO三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