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炬开发区及各镇建设所,各建筑业企业:
国务院最近颁布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根据该条例的要求,以及建设部和省建设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具体情况,现就我市加强塔机等起重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从2003年6月1日起对在我市施工现场使用的塔式起重机、施工电梯等起重设备实行注册备案制度。凡在本市辖区施工现场安装使用此类设备必须经中山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注册备案,领取《中山市建筑施工起重设备注册证》。注册备案资料要求如下:
㈠合法的产品合格证(需带原件核对)、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㈡设备使用说明书中技术性能表、起重特性表复印件;
㈢设备基本情况表、工作履历表;
㈣《中山市建筑施工起重设备注册备案表》;
未经注册备案、领取《注册证》的起重设备不得在施工现场使用。
二、已办理注册备案手续的起重设备,每次转场安装前使用单位必须到市安监站办理报装手续,并委托具有安装资质的单位进行安装。办理报装手续需提交如下检查备案资料:
㈠《中山市建筑施工起重设备使用报装备案表》;
㈡安装单位的省级安装资质证、安装人员资格证及设备操作人员资格证复印件(需带原件核对),设备安装人员所在单位和安装单位必须一致;
㈢设备安装合同或安装委托书;
㈣起重设备安装方案;
㈤设备基础验收报告;
㈥设备年检记录;
㈦设备转场履历本;
㈧上一次安装检测报告;
㈨属本市首次使用的新机型需报送完整的使用说明书;
㈩设备安装自检报告(设备检测时交检测机构)。
设备报装资料齐全后,由经认可具有安装资质的单位进场安装调试,使用单位进行自检验收,然后报经市建设局认可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目前我市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为中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检验所)。经检测合格,将检测报告交市安监站备案,市安监站对该设备使用场所的安全条件核定后方可投入使用。起重设备拆卸前也需向市安监站提交起重设备拆卸方案,并填写《起重设备拆卸申报表》,委托具有拆卸资质的单位进行拆卸,经认证后方可拆卸。
三、起重设备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完善的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随机设备档案制度。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内容应包括:设备管理组织机构网络;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特殊工种岗位教育培训考核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起重设备装拆施工方案设计审批制度;设备维修保养制度;设备运转记录、交接班制度等。随机设备档案应包括: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运转记录、维修记录、技术检测报告、装拆方案、企业自验报告等。安装单位也必须建立完整的设备安装档案。
四、从2003年起实行起重设备定期年检备案制度,每两年一次。于年检年度的12月31日前,使用单位必须提供设备档案和上一次年检(或大修)的检测报告原件(年检备案后退回),并填写《起重设备年检申请表》到市安监站办理年检申请手续。设备年检维修必须由具有大修资质的单位进行,维修后要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报告及大修年检合格证交由市安监站备案。停用时间超过一年的起重设备必须到市安监站办理停用备案手续。已办理停用备案的设备在其停用期间不进行年检,但重新启用时必须委托具有大修资质的单位进行全面检查维修保养,并经检测机构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五、起重设备安装单位在经营活动中严禁以任何形式进行转包或分包;对本单位安装调试或维修保养的起重设备的安装、维修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必须负责。
六、建筑施工企业、租赁企业不得购置、转让或租赁国家明令淘汰或停产厂家生产的起重设备。计划购置起重设备,无论新旧产品,均应有合法的安全认可资料。对擅自购置、使用此类设备造成事故的,要严肃查处。
七、检测机构要严格按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对起重设备进行检测,检测报告必须与设备现状相符,要对设备的检测项目负责,保证设备具有良好的安全技术性能。
八、安全监督机构要认真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加强对施工现场起重设备的监督,严格管理,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立即令其停机整改:
㈠按《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单项检查不合格的;
㈡未在本市注册备案的;
㈢到期未进行年检的;
㈣转场安装或停机后重新启用,未经被认可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
㈤起重设备使用期限超过设计寿命的;
㈥无主要零配件来源的;
㈦发生重大机械事故,未经技术鉴定的;
㈧证件、资料与设备不符的;
㈨运作中严重威胁施工现场及周边安全的。
九、凡在本市施工现场发生的起重设备事故,不论有无人员伤亡,必须在24小时内分别上报市建设局和市安全生产监督局。
本文件从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