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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中山市私人民房建设管理的规定

信息来源:市建设局 发布日期:2003年06月27日

火炬区及各镇建设所、各区城管办,各施工单位及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我市私人民房建设,加强质量及安全生产管理,对我市私人民房(500平方米以下)建设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私人民房建设业主必须委托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队伍施工;原我局核发的建筑施工企业五级资质证书即日起废止。
    二、设计图纸必须委托具有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条件成熟时应按要求实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
    三、私人民房施工前,业主必须持土地证、规划报建批复、设计图纸、施工合同、施工许可申请表等有关资料到各镇区建设所(城管办)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四、施工过程由各镇区建设所(城管办)实施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五、工程竣工后,业主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进行验收,镇区建设所(城管办)实施监督。验收合格的,由业主出具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镇区建设所(城管办)加具意见,业主凭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办理有关产权手续。
    六、本规定由中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七、本规定由2003年7月1日起实施。

二OO三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