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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山市桩机管理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信息来源:市建设局 发布日期:2003年04月02日

火炬开发区及各镇建设所,各建筑施工企业:
    我局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桩机管理的通知》(中建[2002]55号,以下简称《通知》),在各镇区建管所、建筑施工企业的支持和配合下,使桩机重新登记工作开展顺利,为实施桩机管理工作提供基础。为使我市的桩机管理工作更加规范化,现就桩机管理办法补充如下:
    一、新证启用时间
    桩机核发新证从2003年5月1日起开始使用。过去核发的桩机证(旧桩机证)同时作废。凡未办理换证手续者,请在四月底前到中山市建筑业协会办理。
    二、加强跟踪检查
    从2003年5月1日起,桩基施工报建均须提供新发桩机证,请各镇区建设所在报建时把此项工作落实。
    市建筑业协会基础专业委员会今后将与市、镇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强联系,及时掌握情况。由市建筑业协会核发“桩机检查证”给基础专业委员会的专职人员,持证上岗检查桩机的相关证件及安全设施完备情况。对不执行《通知》及本补充通知规定的,由专职检查人员负责及时纠正,并视情况报告市建设局,以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三、外地桩机的准入
    ㈠外县、市施工企业在我市总承包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施工企业本身自有桩机设备的,应到市建筑业协会基础专业委员会审核备案,办理有关手续,领取本市桩机证(临时),才可进场施工。
    ㈡外县、市施工企业在我市总承包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如果本企业没有桩机的,可分包给本市符合资质的施工企业进行桩基施工。
    请有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三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