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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低保家庭危房改造的通知(已废止)

信息来源: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04年02月26日

(已废止)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解决特困群众“四难”问题的通知精神,切实帮助低保家庭提高住房防灾抗灾能力,市政府决定在2004年底前对全市低保家庭现居住的茅草房、松皮棚和泥坯房进行改造。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危房改造对象范围:此次危房改造涉及对象为我市现仍居住在茅草房、松皮棚和泥坯房的低保家庭(纳入我市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家庭)。除五桂山镇和西区因没有镇区敬老院,所属五保对象纳入此次改造范围外,其他镇区的农村五保对象和城镇三无人员以安排到敬老院集中供养为原则,不纳入此次改造范围。
    二、资助修建住房面积标准:家庭1人35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2人45平方米,3人55平方米,4人以上65平方米。超过规定面积的建设费用由低保家庭自筹解决。
    三、经费补助办法及管理:资助修建范围内的面积,每平方米补助最多550元,实行分级负担办法,市财政负担60%,不足部分由镇、村共同负担。市级资金从我市历年结余的救灾预备金中开支。有关镇区要设立专户统一管理资金,由镇区财政所按规定与施工单位结算,确保专款专用。市级补助资金需核实工程验收后,由市财政拨付。
    四、房屋产权:改造后的房屋产权由低保家庭全体成员共同拥有,产权转让时,市镇村补贴费用及其增值部分要返还。
    五、工作要求
    (一)张榜公示。低保家庭危房改造名单应在村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后报市民政部门备案。
    (二)落实好配套资金。有关镇区要积极筹措和落实资金,并将镇(区)、村出资方案及施工合同报市民政部门备案。
    (三)有关镇区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确保施工质量。市财政、民政部门要做好监督指导工作。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四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