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全省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电话动员会议精神和省政府《关于广东省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05〕88号文)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对象和目标
全市范围内的渡口、渡船以及从事非法载客的其它船舶,重点是乡镇渡口、渡船和从事非法载客的渔船、农用船等非法运输船舶进行专项整治,进一步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消除渡口、渡船事故隐患,杜绝非法渡运,力争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达标率达95%以上。逐步建立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以镇(区)政府负责制为核心,以交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行业管理为重点,以海事部门的执法监督为保证的渡口渡船安全管理长效机制,确保不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确保水上交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
二、整治任务
(一)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落实各镇区的管理责任,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机构,指定部门负责对渡口渡船安全实施监督检查;落实交通、海事、农业、渔业、公安、旅游、宣传等部门的主管责任,严把渡口渡船审批程序;明确落实渡口经营人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彻底排查渡船安全隐患,严禁达不到安全条件的船舶参与渡运,加强渡工培训教育工作,定期组织渡工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努力提高渡工技能;所有渡工必须通过考核,持合格证书;严禁无证人员从事渡运工作,保障渡运安全。
(三)加强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坚决制止非客渡船载客渡运行为。各镇区要加强对农用船舶的安全管理,建立台帐,签订责任书,落实安全责任,督促船舶经营人遵守有关内河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渔业部门加强对渔船的安全管理,建立台帐,签订责任书,落实安全责任,禁止渔船载客渡运。海事部门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监管,依法查处非客渡船载客渡运行为,加强对农用船舶和船员的源头监督管理,依法进行船舶检验、登记和船员培训、考核、发证,配合当地乡镇政府建立船舶台帐。
(四)加大乡镇渡口渡船更新改造工作力度。在前阶段乡镇渡口渡船更新改造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抓好收尾工作,全面达到省市有关整治指标的要求,彻底淘汰水泥质、木质和老旧渡船,按照通渡道路硬体化,码头适于船舶靠泊、乘客上落、简单适用的原则,对渡口码头进行更新改造,并结合农村公路网建设,大力推进撤渡建桥工程,进一步改善渡运条件,保障渡运安全,从根本上改善群众的出行条件。
(五)建立健全渡口渡船安全监管制度,特别是对客流量大的重点渡口、重点时段,要加强现场监管,维持渡运秩序,坚决制止农用船、渔船等非客渡运船舶载客,以及船舶严重超载的行为,保障渡运安全。
(六)加强宣传教育和总结,通过媒体及多种手段,多角度、多形式地宣传开展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的意义,为整治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七)按照技术兴安的要求,大力应用现代科技,积极采用现代信息技术,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信息系统,提高管理效能,促进我市乡镇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工作提高一个新水平。
三、组织机构
为加强专项整治活动的组织领导,成立市渡口渡船专项整治领导小组,指导开展全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中山海事局,负责全市渡口渡船专项整治的组织实施。领导小组名单如下:
组长:邓小兵(市政府)
副组长:周润开(市政府)、程锦潮(中山海事局)、甘畅辉(市交通局)、梁金海(省渔政总队中山支队)、戴祖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成员:刘小云(中山海事局)、李剑冰(市交通局)、黄顺坤(省渔政总队中山支队)、甄子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办公室主任:刘小云(兼)
各镇区要结合本地区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的实际情况,相应成立渡口渡船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负责开展本辖区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的组织实施工作。
四、职责分工
各镇区、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明确分工,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因素,形成统一、协调、有效的工作局面,认真开展整治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整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加大整治力度和资金投入,切实落实整改措施,坚决消除安全隐患,坚决不能走过场。
(一)各镇区要制定本镇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并负责具体实施,要进一步健全和落实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积极开展宣传发动工作,督促船舶所有人和经营人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切实开展整治工作,对农用船舶要落实安全责任,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台帐,加强管理。
(二)交通主管部门要配合镇区政府对渡口渡船实施行业管理,切实加强营运渡口的安全管理,完善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各项整治措施。
(三)海事部门具体组织开展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及时反映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提出整治工作意见,协助镇区落实各项整治措施;要加强船舶和船员的源头监督管理,依法进行船舶检验、登记和船员培训、考核、发证和配备;要加强现场监督管理,制止非客渡船载客航行,制止超载超额运输,打击“三无”船舶航行等扰乱航行秩序的行为。
(四)安全监管部门要积极参与专项整治工作,特别是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渡口渡船,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反映,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协助消除安全隐患。
(五)海洋渔业部门要加强对渔船和渔业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建立台帐,进一步完善渔船的安全管理制度,制止渔船载客渡运。
(六)公安、宣传、农业、旅游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各镇区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五、时间安排
为保证整治工作顺利进行,按时完成省要求的整治任务,我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时间为2005年10月27日至2007年9月30日,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组织动员和调查摸底(2005年10月27日至2006年1月31日)。开展宣传发动工作,宣传本次专项整治工作的目的、意义和有关法律法规。各镇区及有关部门要对辖区内的渡口渡船现状进行调查、摸底,掌握基本情况,并报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阶段:检查整改(2006年2月1日至9月30日)。各有关部门会同当地政府开展严格的现场检查,消除渡口渡船存在的安全隐患,严厉打击非法载客行为,并于每月1日前将前一个月的检查整改情况报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由该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报省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阶段:达标验收(2006年10月1日至2007年4月30日)。组织达标验收小组按验收标准对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或予以取缔。
第四阶段:整改验收(2007年5月1日至8月30日)。根据达标验收情况,对限期整改的渡口、渡船集中研究,解决问题,并进行再验收,保证渡口、渡船合格率达95%以上。
各镇区、有关部门要于2006年1月31日前将本镇区整治实施方案报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验收工作完成后,验收情况和本次专项整治工作总结于2007年9月10日前报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上报市政府。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