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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农业局、市纠风办、市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2004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意见的通知

信息来源: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04年04月07日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有关单位:
    市农业局、市纠风办、市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2004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业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四年四月七日

 

  根据2004年中央一号文件精神,我市2004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坚持标本兼治、增收与减负两手抓的方针,着力抓好农村税费改革各项措施的落实,进一步搞好农村教育收费、农民建房收费、订阅报刊等专项治理;抓好村组财务公开、规范村级干部报酬和征地补偿款管理等,防止农民负担的反弹和涉农负担恶性案件、群体性事件的发生。现就今年工作的要点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决抓好农村税费改革措施落实
    农村税费改革对农民与集体、国家之间的利益关系作了重大调整,对农村中的公共事业建设的筹资筹劳方式也作了重大改变,其根本精神,就是要将农民的负担最大限度地减下来。因此,必须落实好税费改革的各种措施。一是落实“三取消”:即取消乡镇统筹费,农村教育集资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取消屠宰税;取消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取消上级基本建设投资要求农民出资出劳的做法,切实减轻农民的劳务负担。规定取消的项目绝不能更换名目或者另立名目继续收取。二是合并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实行单一税种,仅开征农业税,全市农业税税率统一规定为6%。三是取消村提留,不再随农业税征收附加费。要按照《印发〈中山市村级兴办公益事业筹资办法〉的通知》(中府办[2002]81号)和《转发〈中山市农村税费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府办[2003]80号)精神,抓好“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制度的落实。村内兴办集体生产和公益事业,要按照“量力而行,群众受益,民主决策,上限控制”的原则,实行“一事一议”,所需款项要通过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民主讨论决定,全年“一事一议”收取农民的款额每人最高不得超过15元。除遇到较大防洪、抢险、抗旱、森林防火等紧急任务可以临时使用农村劳动力外,应自愿或有偿使用农村劳动力。
    二、继续深入开展专项治理
    继续深入开展对农村中小学乱收费、报刊摊派和搭车收费等专项治理。有计划、有步骤地抓好各项专项治理的实施、检查、督促工作;进一步完善制度,规范管理。
    (一)农村中小学义务教育阶段全部实行“一费制”收费办法。各中小学要严格按规定执行“一费制”,不得超标准收费,不得擅自立项收费;坚决禁止各级政府、有关部门通过学校向学生“搭车”收取任何费用,或者向学校进行各种形式的摊派;同时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通过公示栏、公告牌、公示墙等形式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和举报电话等,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二)继续实行村级订阅报刊费用限额制。必须按照《关于全面实行订阅报刊费用限额制的意见》(中府办[2002]83号)精神,严格执行村级报刊征订费用限额标准及订阅办法,村组和农户征订报刊遵循自愿原则,不搞报刊征订达标,不摊派征订任务,坚决遏制摊派、强制征订现象。我市村级集体订阅报刊费用的限额为:村集体经济年纯收入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一年内订阅报刊的费用不得突破1500元,其中集体年经济纯收入在3万元以下的村,订阅报刊的费用不得突破1000元;村集体年经济纯收入在10万元至20万元(含20万元)的,一年内订阅报刊的费用不得突破2500元;村集体年经济纯收入超过20万元的,在一年内订阅报刊费用2500元的基础上,可按自愿、实用的原则订阅报刊,但所增加的订阅费用不得超过村集体年经济纯收入的0.5%。
    (三)进一步整治农民建房、农村电价、农民外出务工办证、计划生育、结婚登记等方面的乱收费和搭车收费问题,巩固专项治理的成果,防止其反弹。
    (四)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越权设立任何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项目。严禁各种要求农民出钱、出物、出工的达标升级活动。
    三、继续加强涉及减轻农民负担的配套制度的建设,抓好“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和镇区“政务公开”工作;完善村组集体经济电算化管理和会计委派制;进一步规范村级干部报酬制度和征地补偿管理制度
    四、落实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责任制
    继续把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列入政府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考核的重要内容,强化各镇区党政一把手亲自抓、总负责和一级管一级的工作制度。凡是农村税费改革和减轻农民负担政策落实不到位,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严重违反农村税费改革政策和减轻农民负担政策行为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处理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格按照《关于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制追究的暂行办法》(中办发[2002]19号)和《广东省纪委、广东省监察厅关于加重农民负担行为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粤纪发[2000]1号)精神,追究当地党政一把手和部门主要领导的责任,对其考核任用实行“一票否决”制。
    五、切实抓好农民负担的监督检查,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及涉农收费部门要坚持每半年检查一次的制度,切实做好农民负担信访的接待、处理、检查和督办工作,加大对农民负担案件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凡是隐瞒不报、未按规定时限及时上报、查处不力致使案情恶化甚至引发严重案件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部门的责任。

市农业局
    市纠风办
    市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OO四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