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有关单位:
现将《中山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
二OO四年二月九日
中山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应急预案
为确保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发生时,能够及时、迅速、高效、有序地应急处理,保障养禽业的健康发展,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及《广东省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一、疫情的确认和分级
(一)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确认。
高致病性禽流感由省级以上(含同级,下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确认。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视为高致病性禽流感:
1、在鸡群中分离出H5、H7亚型禽流感病毒株或其他亚型高致病力禽流感毒株。
2、未经免疫的鸡、种禽H5、H7亚型禽流感血清学或病原学检验呈阳性。
3、鸡群有典型的临床症状和病理变化,发病急,死亡率高,禽流感血清学或病原学检验呈阳性,且可排除鸡新城疫;其他家禽有典型的临床症状和病理变化,发病急,死亡率高,分离到H5、H7亚型禽流感病毒株或其他亚型高致病力禽流感毒株。
(二)疫情的分级。
根据高致病性禽流感发生的数量、传播速度、流行范围和趋势,将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划分为三级:
1、一级疫情:在30天内出现10个以上疫点;或某一地区在30天内发病禽群达10万只以上;特殊情况需要划分为一级疫情的。
2、二级疫情:在30天内出现5—10个疫点;或某一地区在30天内发病禽群达5一10万只;特殊情况需要划分为二级疫情的。
3、三级疫情: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的。
二、紧急疫情应急指挥系统和部门职责
(一)指挥系统。
成立市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由主管农业的副市长任总指挥,分管副秘书长和农业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农业、卫生、财政、工商、公安、经贸、交通、水利、渔业、林业等部门主要领导任成员,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及镇区落实本预案,并监督实施。
(二)部门职责。
1、市农业局(含市兽医防疫检疫站、市兽医卫生监督所等下属单位,下同)。
(1)召集动物防疫和防疫监督有关人员开展疫情控制工作。
(2)做好疫情监测、预报,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迅速对疫情作出全面评估。
(3)诊断疫病,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封锁相关区域,启动或停止本预案的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
(4)监督、指导对疫点内禽类的扑杀、禽类和禽产品的无害化处理工作;监督、指导对疫点、疫区内污染物和场所等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理。
(5)组织对疫区、受威胁区易感动物实施紧急免疫接种。
(6)组织对疫区、受威胁区易感动物及其产品生产、贮藏、运输、销售等活动进行检疫和监督管理。
(7)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疫苗、药品、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讯工具等。
(8)拟订疫情处理所需资金使用计划。
(9)培训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人员。
(10)组织对疫点、疫区及周围群众的宣传工作。
2、其他部门。
(1)财政部门:确保禽流感防治经费投入及时到位。
(2)经贸部门:配合市动物防疫部门做好禽类加工流通管理,防止疫病扩散。
(3)检验检疫部门:加强进出境动物及产品的检疫,防止疫情传入和传出。
(4)卫生部门:做好疫区内与禽类密切接触的有关人员的健康监测,严防禽流感在人群中发生。
(5)公安部门: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6)工商部门:负责关闭疫区内禽类及其产品市场,加大对违法经营畜禽及其产品行为的打击力度。
(7)交通部门:协助疫区做好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设立和管理,优先安排禽流感防疫物资的调运。
(8)科技部门:加强对防治禽流感科学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协助农业部门做好防治禽流感的技术培训工作。
(9)宣传部门:加强对各类媒体的管理,对国内外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情况的报道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市内发生的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由市农业局统一对外,各类媒体不得擅自报道。
(10)电信部门:依法加强信息管理,避免不利于防疫工作的谣言流传。
(11)中山军分区和武警支队:做好部队动物防疫工作的同时,积极支持我市的禽流感防疫工作。
三、疫情的应急反应
(一)三级疫情应急措施。
市农业局、镇区农办及畜牧兽医站必须加强对辖区内从事禽类饲养、经营及禽类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的监督管理,发现可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或接到可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报告时,立即派员赶赴现场,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及时采集病料,送广东省动物防疫监督总站或国家指定禽流感实验室诊断。市农业局要迅速确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采取措施禁止疫区内的动物、动物产品及其相关物品流出疫区。确认为高致病性禽流感后,立即召集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提出启动三级疫情控制应急措施建议报市政府。
市政府立即对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分别作出封锁、扑杀、销毁、消毒、免疫接种、限制家禽及家禽产品流动等控制和扑灭疫情的决策;发布封锁令,组织有关单位对疫点、疫区、受威胁区采取封锁、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等应急处理措施,迅速扑灭疫情。市直有关部门及镇区要做好疫区内生产、生活安排,保证疫情控制工作顺利进行。
(二)二级疫情应急措施。
疫情发生后,市政府立即启动三级疫情应急措施,迅速调动人员、物资、技术、资金等对疫情发生地给予紧急支持。同时报请省农业厅拨给紧急防疫经费、物资、药品等。
(三)一级疫情应急措施。
疫情发生后,市政府立即启动二级疫情应急措施,动员全社会力量对疫区给予经费、物资、药品等紧急支持。同时向省农业厅报告,要求启动一级疫情应急措施。
四、保障系统
(一)物资保障。建立市级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应急疫苗、消毒药品、器械库等。
(二)资金保障。各级财政每年储备应急防疫物资、扑杀病禽补贴、疫情处理业务、疫情监控所需资金。
(三)技术保障。加强市、镇两级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完善禽流感监测诊断手段。建立市级禽流感监测诊断实验室,负责本市范围内的禽流感监测诊断。必要时把病料送省或国家指定实验室进行禽流感病毒的分离鉴定和毒力测定。
(四)人员保障。由市农业局派出专业技术人员成立禽流感现场诊断专家组,负责提供控制和扑灭高致病性禽流感的技术决策建议和现场诊断,其诊断结果作为处理的依据。市、镇两级组建扑灭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
五、其他事项
(一)本市范围内从事禽类饲养、经营和禽类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本预案规定,执行市、镇两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为落实本预案所作的规定。
(二)对违反本预案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三)本预案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报告、通报办法
2、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
3、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4、封锁
5、消毒
6、病禽及其产品的无害化处理
7、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及管理
8、资金储备
9、禽流感现场诊断专家组名单
附件1: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报告、通报办法
一、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或疑似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市农业局或镇区农办报告。市农业局禽流感专家诊断组应立即派人员赴现场进行诊断,并提出处理意见,采取防疫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立即执行,不得拒绝或推脱。
二、疫情报告形式。市农业局、镇区农办应按农业部《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有关要求以最快的形式报告疫情。
三、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疫情报告内容包括: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禽的种类和品种、日龄、死亡数量、临床病变、实验室诊断初步结果、养禽户的生产和免疫接种情况;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
四、疫情报告程序。发现可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市农业局报告。市农业局接报后,2小时内赶赴现场,进行初步确认;同时,分别向市政府及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并向市卫生部门、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通报。
对疫情的报告和通报,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附件2:
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
一、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组成
(一)兽医专业人员,包括畜牧兽医行政管理人员、临床诊断技术人员、动物免疫人员、动物检疫人员、动物防疫监督人员、动物疫病检验化验人员;
(二)消毒、扑杀处理辅助人员;
(三)公安人员;
(四)卫生防疫人员;
(五)其他方面人员;
二、任务
负责按照市政府的要求具体实施有关疫情处理工作。
三、培训
预备队组成后,应当对预备队人员进行系统培训,培训内容包括:
(一)动物疫病知识,包括:流行病学、临床症状、病理变化、检疫检验要点等。
(二)预防、控制、扑灭动物疫病知识。包括:
1、技术知识:病料采集及送检,免疫注射、消毒、疫情监测等;
2、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划分和管理;
3、隔离、封锁、扑杀及无害化处理;
4、动物防疫法律、法规;
5、监督检查站的设立与工作开展;
6、其他相关知识。
(三)个人防护知识。
(四)治安与环境保护。
(五)工作协调、配合要求。
(六)其他有关知识。
附件3:
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一、疫点
疫点是指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一般是指患病禽类所在的禽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
二、疫区
疫区是指以疫点为中心,半径3—5公里范围内区域。疫区划分时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和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
三、受威胁区
受威胁区是指疫区外顺延5—30公里范围内的区域。
附件4:
封 锁
一、由市农业局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二、封锁令的发出
市农业局报请市政府对疫区实施封锁;市政府在接到封锁请示后,应在24小时内发出封锁令。
三、封锁的实施
对疫区进行封锁,并对疫点、疫区、受威胁区采取不同的处理措施。
(一)疫点
1、严禁人、禽、车辆的进出和禽类产品及可能受污染的物品运出。在特殊情况下必须出入时,须经市农业局批准,经严格检疫、消毒并符合防疫的要求后,方可出入。
2、对所有的禽及禽类产品,在市农业局的监督指导下进行扑杀及无害化处理。
3、疫点出入口必须有消毒措施,疫点内所有运载工具、用具、禽舍、屠宰和贮藏场所及环境等必须进行严格消毒。动物粪便、垫料、饲料等可能受污染的物品必须在市农业局监督指导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疫区
1、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建立临时性检疫消毒站,设置专人和消毒设备,禁止动物、动物产品出入,对进、出人员和车辆进行严格消毒。特别情况下,出入疫区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必须经过市农业局批准,经严格检疫、消毒后方可出入。
2、停止禽类及其产品的交易、移动。
3、对易感禽类进行监测和紧急免疫接种。
(三)受威胁区
1、对所有易感禽类进行紧急免疫接种。
2、对禽类实施疫情监测,掌握疫情动态。
四、封锁令的解除
疫点内所有禽只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在市农业局的监督下,进行彻底消毒。21天后,经动物防疫监督人员审验,认为可以解除封锁时,由市农业局向市政府申请发布解除封锁令。疫区解除封锁后,要继续对该区域进行疫情监测,6个月后如未发现新的疫情,即可宣布该次疫情被扑灭。
附件5:
消 毒
一、消毒前的准备
(一)消毒前必须清除污物、粪便、饲料、垫料等;
(二)消毒药品必须选用对禽流感病毒有效的;
(三)备有喷雾器、火焰喷射枪、消毒车辆、消毒防护器械(如口罩、手套、防护靴等)、消毒容器等。
二、消毒
(一)养禽场的金属设施设备的消毒,可采取火焰、薰蒸等方式消毒;
(二)养禽场圈舍、场地、车辆等,可采用消毒液清洗、喷洒等消毒方式;
(三)养禽场的饲料、垫料等,可采取深埋发酵处理或焚烧处理等消毒方式;
(四)粪便等,可采取堆积密封发酵或焚烧处理等消毒方式;
(五)饲养、管理等人员,可采取沐浴消毒;饲养、管理人员的衣帽鞋等可能被污染的物质,可采取浸泡、高压灭菌等方式处理;
(六)疫点内办公区、饲养人员的宿舍、公共食堂等场所,可采用喷洒的方式。
(七)对屠宰加工、贮藏等场所的消毒可采取相应的方式进行,并避免造成有害物质的污染。
附件6:
病禽及其产品的无害化处理
按国标GB16548一1996《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执行。
附件7:
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及管理
一、应急物资储备种类及数量
(一)疫苗
禽流感H5、H7灭活疫苗,其它亚型疫苗视实际情况贮备。
(二)诊断试剂
禽流感琼扩抗原及标准血清、H5、H7、H9分型抗原及标准血清、除H5、H7、H9外其它13个亚型分型抗原及标准血清。其他诊断试剂视实际情况作适当储备。
(三)消毒药品及消毒设备
氯制剂消毒药品、复合酚制剂、烧碱、甲醛、高锰酸钾等及常用消毒设备。
(四)必要的运输工具、密封用具、通讯工具等。
(五)防护用品
透气连体衣裤、重胶手套、普通白大卦、帽子、口罩、防水鞋、安全风镜。
二、管理办法
(一)市级应急物资储备于市高致病性禽流感控制物资储备库。
(二)市级应急物资储备由市农业局负责管理,市政府统一调配。
(三)应急物资根据其有效期进行更换,保持所有应急物资随时处于有效状态。
(四)应急物资仅用于控制和扑灭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不得挪用。
(五)各镇区根据实际情况也有适当的储备。
附件8:
资金储备
市、镇两级政府根据各地实际将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作必要的资金储备。
市级防治储备经费由市农业局根据疫情发生情况,提出经费使用意见报市财政局审核后按规定办法审批。市级防治经费主要用于一级、二级疫情及贫困地区三级疫情应急防治补助。
附件9:
禽流感现场诊断专家组名单
招四根 市农业局畜牧兽医科科长
电话:8879512、13702366915
梁华炳 市农业局畜牧兽医科副科长
电话:8879512、13702364809
苏德鹏 市兽医防疫检疫站站长
电话:8333910、13326933802
黎石云 市兽医防疫检疫站
电话:8330500、13113920620
林远鹏 市兽医防疫检疫站
电话:8330500、13923345679
邱世保 市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
电话:8811999、139253114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