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 政务公开 > 规范性文件

关于实施名牌战略的通知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日期:2004年08月05日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名牌产品、名牌企业和名牌商标的发展,提高我市产品在国内外市场上的知名度和竞争力,促进名牌企业做大做强,以名牌产品为中心辐射带动相关产业进一步发展,现就实施名牌战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名牌战略的目标及内容
动员和组织全市企业开展争创名牌活动,强化品牌意识,提高质量效益。选定一批企业作为推荐争创名牌产品重点培育扶持单位,通过3-5年时间的努力,全市争创工业类和农业类省级以上(含省级)名牌产品、名牌商标和国家质量免检产品30-50个,其中争创国家级的名牌名标要达到10个以上,使我市拥有省以上名牌名标及国家质量免检产品达到130个以上,名牌产品在主要行业中占据主导地位。
实施名牌战略的主要内容是:
(一)鼓励企业争创省级和国家级名牌产品;
(二)鼓励企业争创省著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
(三)鼓励企业争创国家级质量免检产品;
(四)鼓励企业争创省级和国家级农业类名牌产品;
(五)鼓励我市传统优势产业创建地方品牌;
(六)鼓励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积极争创名牌名标和地方品牌;
(七)鼓励镇区积极创建国家级产业制造业基地。
二、推动名牌战略实施的组织和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分工,落实责任。调整中山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简称市名推委),委员会主任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政府办公室、经贸局、质监局、工商局、农业局的领导担任,成员分别由市委宣传部、市经贸局、工商局、质监局、财政局,科技局、农业局、海洋与渔业局、消委会、质量管理协会、科协等单位的分管领导组成。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经贸局,负责名推委的日常工作。各镇区要相应成立名牌战略推进小组,负责本地区名牌战略的组织实施工作。
按照实施名牌战略的目标和内容,实行分工责任制,各项目由主管部门牵头负责:
市质监局为争创中国名牌产品、国家质量免检产品及广东省名牌产品的牵头单位;
市工商局为争创中国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的牵头单位;
市经贸局为争创国家级产业制造业基地、传统优势产业地方品牌的牵头单位;
市农业局为争创农业类名牌产品的牵头单位;
市委宣传部为推动名牌战略实施,营造环境氛围的宣传牵头单位;
市名推委办公室为创名牌工作组织协调单位,负责制订创名牌工作计划,提出实施名牌战略的政策性意见、建议和具体措施,提出表彰、奖励和宣传推介名牌企业方案。
各镇区、各部门要运用经济、法律、行政措施和社会监督等多种手段加强质量工作,切实做好对企业实施名牌战略的指导、监督、协调和服务工作。
(二)制定名牌产品发展规划。制定中山市名牌产品发展规划,把争创名牌工作与我市扶持名优产品和优势企业发展结合起来,与发展外资民资经济结合起来,与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结合起来。各镇区、各企业要瞄准国内外名牌产品,找差距、订措施,明确主攻方向、制定名牌发展计划。
(三)加强标准化管理。继续在全市深入开展消灭无标生产工作,使我市产品标准覆盖率保持在97%以上,争创名牌产品标准覆盖率达100%;加强对争创名牌企业标准宣传贯彻和培训的指导工作,提高企业标准化管理水平,确保企业关键工序一次合格率达90%以上;加快争创名牌企业采标步伐,积极鼓励企业采用国际标准及国外先进标准组织生产,提高企业产品质量水平,大力推动企业使用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增强产品竞争力。
(四)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切实引导企业加强质量管理工作、加大力度推广IS0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计量保证体系认证,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ISO18000职业安全卫生体系认证。同时,强化产品质量认证,包括3C认证、GMP认证、绿色食品认证、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等。推动全市质量工作深入持久地开展,全面促进我市质量管理整体水平的提高。
(五)加大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力度。加强名牌产品核心技术研发,利用高新技术加大对传统名牌产品的技术改造力度,保持名牌产品在市场竞争中的技术优势和质量优势。鼓励名牌企业创建企业技术中心、工程中心,开展横向联合,加强与科技部门、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进行产、学、研合作,提高名牌产品的技术含量,提高名牌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六)加大争创名牌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台和电台等宣传媒体,加强实施名牌战略的宣传,提高全社会对争创名牌工作的认识。广泛宣传在创名牌活动中取得成效的企业,推介中山名牌产品、名牌企业,营造我市创名牌名标产品的氛围。
(七)坚决打击假冒伪劣产品,加强对名牌的保护。切实保护名牌产品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严厉打击假冒名牌产品的侵权行为。名牌商标及产品被侵权的,优先立案查处;在国际市场反倾销纠纷中,给予必要的法律援助;国有资产重组和兼并中,涉及名牌企业的,要严格审批方案,禁止为争夺市场而恶性兼并名牌企业。充分发挥政府有关部门的职能作用,围绕名牌战略,认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相应措施,打“假”保“名牌”,为保护中山名牌产品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八)明确申报省以上名牌名标和国家质量免检产品的推荐标准,作为市政府奖励名牌名标企业的依据。在组织企业申报名牌名标和国家质量免检产品时,牵头单位要认真把握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确保评选名牌名标活动的质量和效益。对低于我市确定的推荐标准但又获得省以上名牌名标和国家质量免检产品称号的企业,只给予相关荣誉和政策扶持,不发给奖金。
三、对名牌名标产品的扶持和奖励政策
(一)取得名牌名标产品的企业,可享受下列扶持政策:
1、凡列入中山市名牌产品发展规划的产品,可以申请市技改贷款贴息资金,用于企业完善争创名牌产品所必需的生产技术手段和检测手段;
2、列入中山市名牌产品发展规划的产品,可参与政府采购投标,政府采购同类产品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购买;
3、积极推介名牌名标产品,宣传名牌名标企业,对名牌名标企业在本市电视台、报刊、广播电台等媒体刊登广告给予优惠;
4、优先纳入市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技术开发计划,并给予扶持;
5、市相关职能部门给予“绿色通道”待遇,提供优先服务,方便企业办事;
6、生产名牌产品的企业进口机电设备和关键部件,海关与机电进口管理等有关部门要大力配合,优先办理审批等手续;
7、为促进名牌产品走向世界,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优先申报名牌产品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经营权。
8、生产名牌产品企业为引进先进技术、设备及利用外资等需组团到国外进行考察、洽谈、交流、培训的,可优先办理出国任务批件和人员批件。
(二)取得名牌名标产品的企业在享受市政府扶持政策的同时,可获得如下奖励:
1、当年被评为国家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由市政府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其中50万元以技改贴息的方式发放)。
2、当年被评为省级名牌产品、省级著名商标、国家级质量免检产品的工业企业,由市政府一次性奖励50万元。
3、当年被评为农业类国家名牌农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的农业企业,由市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另定)。
4、当年被评为农业类省名牌农产品、省著名商标、国家质量免检产品的农业企业,由市政府一次性奖励20万元。
5、当年被评为国家级产业制造业基地的镇区,由市政府一次性奖励10万元。
6、企业如果获得多个奖项,累计资金按100万元的标准封顶。如当年获得省级名牌名标产品,领取了市政府颁发奖金的企业,次年再获得国家级名牌名标产品,则按最高奖励标准补齐奖励金额。对复检后重新获得同级奖项的名牌名标企业不再奖励。
(三)其他事项。
1、对当年获得国家、省名牌名标和国家质量免检产品的企业,由牵头部门负责统一报市名推委,经市名推委审核后,将获奖企业名单及应发奖金报市政府批准。
2、市政府给予名牌产品、名牌商标企业的奖金,主要用于企业品牌创建、技术改造与创新、质量改进与提高、环保与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改善等。
3、市财政每年安排50万元作为宣传推介我市名牌的专项资金,由市名推委办公室负责管理和使用。
4、对实施名牌战略取得显著成绩的镇区和单位,由市名推委授予“实施名牌战略先进单位”称号。
(四)本通知下发之日,《关于实施名牌战略的意见》(中府[2002]57号)同时废止。

中山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