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府办[2005]72号,2005年8月17日颁布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工业强市和产业强市战略,推进我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表彰在经济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企业和优秀企业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法在本市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工业企业、商贸服务企业及其负责人。
第三条 优秀企业和优秀企业家的评定从2005年开始,每两年评定一次。
第四条 市政府成立优秀企业和优秀企业家评定小组(以下简称评定小组),成员单位由市经贸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计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中山海关、卫生局、质监局、总工会和工商联等单位组成。评定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贸局,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 优秀企业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企业年销售收入(营业额)达1亿元人民币以上,税收入库达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其中所得税占税收入库总额的10%,企业净资产保值增值率〔(年末净资产÷年初净资产)×100%〕≥100%。
(二)申报前3年企业没有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没有发生应由企业负主要责任的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事件,没有发生被追究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事件。
(三)企业管理科学规范,有完善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已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依法经营,按章纳税,企业知名度、信用度高,有良好的企业文化和社会形象。
第六条 优秀企业家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在本企业高层担任领导职务5年以上(包括任副职时间),善于经营管理,有较强的开拓创新能力和求实敬业精神。
(二)业绩突出,所领导的企业经济效益显著,企业的总资产、净资产(所有者权益)、企业销售收入、利润总额、上交税金等主要经济技术指标逐年提高。
(三)遵纪守法,诚信经营,善待员工,热心公益,在企业和社会具有良好的形象和人格魅力。
第七条 优秀企业的申报材料:
(一)中山市优秀企业申报表(附件2);
(二)企业财务损益表;
(三)税务部门认可的纳税证明;
(四)企业营业执照;
(五)管理指标各项成果证书;
(六)属国家或省内行业领先企业,需提供国家或省相关行业协会的证明。
上述申报材料一式二份。
第八条 优秀企业家的申报材料:
(一)个人业绩材料(2000字以内);
(二)推荐单位意见;
(三)个人免冠、正面彩色2寸近照一张。
上述申报材料一式二份。
第九条 优秀企业的申报程序:
(一)镇区经贸办、行业协会或商会于每一评定年度的2月前向评定小组办公室报送优秀企业参选名单及申报材料;
(二)评定小组根据《中山市优秀企业评分办法》(附件1)的规定,进行综合评议计分,确定优秀企业候选企业。
第十条 优秀企业家候选人可在候选优秀企业的董事长或总经理中产生,也可由镇区经贸办、行业协会或商会对照优秀企业家的评定条件向评定小组推荐参选名单,由评定小组确定候选人。
第十一条 经评定小组核准的优秀企业和优秀企业家候选名单,在我市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5天。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评定小组将评定结果上报市政府批准,并由市政府授予“中山市优秀企业”和“中山市优秀企业家”称号,颁发奖牌和荣誉证书。
“中山市优秀企业”和“中山市优秀企业家”称号有效期为两年。在有效期内出现达不到评定标准的情形,可由评定小组提请市政府免除其称号。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经贸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中山市优秀企业评分办法
一、经济指标评分
(一)年销售收入(营业额)达到1亿元人民币计35分,超过部分每增加5000万元人民币加1分,不足5000万元人民币的不加分;
(二)年税收入库达到500万元人民币计35分,超过部分每增加100万元人民币加1分,不足100万元人民币的不加分;
(三)年所得税占税收入库总额达到10%计15分,超过部分每增加1个百分点加1分;
(四)净资产保值增值率达到100的计15分,超过100的每增加5个百分点加1分,递次增加不足5个百分点不加分。
以上各项累计加分不超过30分。
二、管理指标评分
(一)企业为省内行业领先企业计3分,国内行业领先企业计5分;
(二)企业获ISO-9000族质量保证体系认证计2分,获ISO-14000族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计3分;
(三)拥有省著名商标每件计3分,拥有省名牌产品每件计3分,拥有中国质量免检产品每项计3分,拥有中国驰名商标每件计5分,拥有中国名牌产品每件计5分;
(四)评定年度内获得市级以上企业信用等级证书计5分。
附件2:
中山市优秀企业优秀企业家申报表
申报类型:□优秀企业 □百佳企业家
企业名称
(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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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营业务
所在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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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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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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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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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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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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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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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联系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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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联系人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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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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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经济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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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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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资产
(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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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资产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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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资产保值
增值率
%
(
年末净资产÷年初净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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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税收金额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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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均税收总额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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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安全
事故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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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与管理
获奖情况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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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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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上年
增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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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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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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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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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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