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 政务公开 > 规范性文件

关于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审议意见工作情况的报告

信息来源: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04年06月10日

  为了加强对超限超载车辆的整治,创建良好的交通运输和投资环境,预防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广东省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和省政府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会议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二、工作目标
  (一)用1年时间对车辆的超限超载、“大吨小标”、非法改装问题进行集中治理,力争使车辆超限超载现象得到有效遏制,车辆核定吨位失实的现象得到纠正。
  (二)通过3年左右时间综合治理,力争车辆超限超载运输的问题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大吨小标”和非法拼装车辆基本杜绝。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使道路运输行为规范,运价合理,逐步建立起开放、公平、健康的道路运输市场。
  三、工作内容
  (二)全面清理整顿车辆“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行为。
  1、对在用“大吨小标”车辆吨位恢复工作。由市公安局牵头,根据我省“大吨小标”车辆恢复吨位工作的具体措施和要求贯彻实施。在用“大吨小标”车辆的标准吨位恢复工作力争在2004年底完成。
  “大吨小标”车辆的车主在公安机关规定的时间内,向市公安交警部门申请恢复标准吨位的,公安交警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更正车辆的核定载质量,免费核发车辆行驶证,如机动车档案中收存合格证的,还应当对合格证进行更正。交通局、公路局对其以前应缴纳养路费等交通规费的吨位差额部分不再予以追缴,并对恢复吨位后的营运车辆免费换发道路运输证。
  在集中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期间,对在公路上行驶的“大吨小标”车辆,公安交警执法人员在该车辆的行驶证上登记,责令车主限期恢复,在年检发现未恢复的,强制更正核定载质量。
  集中治理结束转为日常治理以后,公安和交通部门发现的“大吨小标”车辆,车籍属本省的,暂扣该车辆,由公安交警部门强制更正核定载质量,并按规定处罚;交通部门追缴该车辆吨位差额部分的交通规费。车籍不属本省的,按规定给予处罚,并抄告车籍所在地公安交警部门。
  2、对车辆非法改装企业的治理工作。
  由市工商局牵头,经贸、公安、交通、质监等部门配合在全市范围内对车辆非法改装、拼装企业进行整顿,特别是重点地区要集中整治,工商部门应将企业违法情况抄告相关的行业主管部门,公安交警部门对擅自改装车辆的车主依法予以处罚。
  (三)设置检查站(点),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集中治理。
  交通、公安、公路、质监部门按照“统一口径、统一标准、统一行动”的要求,采取固定检查和流动巡查相结合的方式,对超限超载车辆集中整治。
  1、交通局会同公安交警、公路、质监部门制定全市路面集中治理的具体方案措施,组成联合执法队伍组织落实。原则上联合执法队伍在同一站(点)执法,先在省政府批准的交通稽查站开展。从今年9月份开始,我市将设立2个经省政府批准的流动执勤点,对重点的路段进行治理。
  2、交通、公安部门按照“加强联合、各司其职”的原则,依照各自职责和相关法律、法规,合理安排部署,防止失管失控。依法设置固定或临时检查站和流动执勤点,要选择、配备必要的称重设备、卸载机具和卸载场地,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检测和卸载。为规范管理和有利于社会的监督,执勤点统一悬挂“广东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执勤点”的牌子,公布处罚标准和依据、收费项目和标准、投诉电话等,接受咨询和监督。
  3、严格执行统一的超限超载认定标准。机动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超限超载行为:
  (1)二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20吨的;
  (2)三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30吨的(双联轴按照二个轴计算,三联轴按照三个轴计算,下同);
  (3)四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40吨的;
  (4)五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50吨的;
  (5)六轴及六轴以上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
  (6)虽未超过上述五种标准,但车辆装载质量超过行驶证核定载质量的。
  交通、公安部门对机动车超限超载的认定,必须经科学检测,严禁以目测或凭经验对车辆超限超载进行判定。并要严格按照上述标准认定和纠正超限超载车辆。在集中整治期间,交通部门主要负责第(1)至(5)种情形,公安部门主要负责第(6)种情形。交通部门在实施卸载、处罚并纠正违法行为后,要在开具给当事人的法律文书上记载卸载车号、时间以及卸载前、后载质量,所载货物的名称及保全价值,当事人应签字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法律文书的,执法人员应将当事人拒收的情况、时间、地点记录在案,并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名,也可邀请在场的其他部门执法人员作证。
  4、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交通、公安部门在治理超限超载工作中,必须坚持卸载与处罚相结合,对于车辆第1次超限超载且能主动卸载的,要以教育为主,不予罚款、不收取公路补偿费,但应在车主道路运输证的附页上进行超限超载违章登记,并将车辆所属运输企业的情况抄告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于车辆超限超载超过2次(含2次)的,除实施卸载和登记外,交通部门还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规定,对单车处以每次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还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对单车每次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其中超载30%以上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还可同时对车辆所属运输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将超限超载车辆所属运输企业等情况抄告当地交通部门,按照本方案有关整顿道路运输市场秩序的规定予以处理。
  对机动车实施卸载前,由交通、公安部门的执法人员告知车主或者司机自行卸载。需要提供协助卸载和保管货物的,交通部门应协助联系有能力的企业为其卸载和保管货物,相关的收费标准按物价局公布的标准执行。交通部门可根据卸载货物的种类提供不超过3天的免费保管时间,并将保管货物有关事项书面告知当事人。卸载货物保管期限届满,经通知仍不运走的,按规定变卖,扣除相关费用后,如有余额,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不领取的,按照有关规定上缴财政。因当事人提供的地址不详或不准确,不能送达通知而造成货物损失的,由当事人自己承担责任。
  5、突出重点,分阶段进行整治。在集中治理工作全面开展的第1个月,要以车货总重超过20吨的超限超载车辆为重点,对车货总重不超过20吨的车辆暂时不予卸载处罚。从2004年7月20日起,对所有的超限超载车辆进行集中治理。
  另外,要区别对待不同类型的车辆。对长、宽、高超限但重量不超限的不可解体物品和冰箱、彩电、汽车等规则尺寸物品的运输车辆,不予卸载;对蔬菜瓜果等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汽油等化学危险品专用运输车辆,原则上不实施卸载措施。但对上述情况都要实行现场告诫、登记,并将违章情况通报车籍所在地有关部门处理,对于超限超载登记超过3次的,由车籍所在地交通部门取消其经营性运输从业资格。
  (四)采取经济手段,调节车辆超限超载的利益关系。
  1、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国家有关部门修改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使用办法。在解决车辆“大吨小标”的基础上,逐步实现按照车辆行驶证核定吨位收取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实现车辆出厂标定吨位、行驶证核定吨位、车辆缴费计量吨位的统一。
  2、在国家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新政策未出台之前,要暂按车辆行驶证核定的吨位计量征收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大吨小标”车辆恢复吨位后,按照恢复吨位后的行驶证核定吨位计量征收;对于车货总质量超过55吨的重型车辆,其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的征收计量吨位暂按照本实施方案确定的车辆超限标准(即车货总质量)扣除车辆自重后的吨位来征费计量。已实行规费包交的车辆,交通部门要按要求退还多征部分费用,以确保交通规费征收标准与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的一致性。
  (五)整顿道路运输市场秩序。
  从2004年6月中旬起用1-2年左右的时间,由交通、公安、经贸、发展计划、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对全市道路运输市场进行全面整顿。
  一是市交通局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优化运输结构的措施,鼓励厢式货车、专用罐体货车的发展与更新,通过市场机制提高营运性运输车辆的市场准入条件,促进运输企业规模化发展,调整运力和车型结构。
  二是市物价局要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清理整顿道路运输收费,取消不符合规定的收费项目,降低偏高的收费标准,减轻运输经营者的负担。
  三是市政府组织力量,集中打击货运“黑车”,联合军分区,打击“假军车”,规范运输行为,促进公平竞争。同时,出台鼓励道路货运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引导运输业主守法、诚信、规范地从事道路货物运输,发挥市场机制和政府调控两方面的调节作用,确保运输价格处于合理的水平。
  四是市交通局要建立健全道路货运经营管理相关制度。交通部门要对辖区内货运经营企业和营业性货运驾驶员建立信誉档案,实行违章超限超载运输行为的登记、抄告和公告制度。对于运输车辆超限超载登记,以及执法部门抄送来的车辆超限超载信息,要及时予以公告。同一车辆公告超过2次,或者同一运输企业公告超限超载营运货车超过该企业营运货车总数5%的,要降低该企业的资质等级,取消违法驾驶员的营业性运输从业资格。
  五是市安监局要会同有关部门拟定企业落实交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具体措施,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对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等领域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超限超载运输实施监督管理,签订安全责任书。上述企业的车辆超限超载、接受超限超载车辆以及“假军车”运输服务的,要依法予以处罚;由此引发安全事故的,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和直接主管人员责任。
  四、整治工作实施步骤
  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从现在起力争1年时间完成治理工作,总体上分为三个阶段:
  (一)宣传发动和准备阶段(即日起至6月20日)。
  1、集中宣传。市委宣传部牵头,其他部门配合,同时启动“大吨小标”车辆恢复吨位工作和经济调节措施制度。
  2、各有关单位、部门抽调人员(名额待定)组成联合整治执法队伍,落实具体人员和执法车辆及必要设备。
  3、做好治理超限超载站点及称重设备、卸货场地等准备工作。
  (二)路面集中整治阶段(2004年6月20日至2005年2月28日)。
  从6月20日起,交通、公安等执法部门对在公路上行驶的超限超载车辆同时进行集中整治。
  (三)总结阶段(2005年3月1日至2005年5月31日)。
  市整治办对联合整治工作进行总结,各职能部门要把本单位工作开展情况(包括必要数据)书面形式报市整治办,具体时间另行通知。市联合整治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将对专项整治先进单位进行表彰。这一阶段结束后,路面治理工作由统一集中治理转为日常治理,持续开展工作,使治理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