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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山市公安消防机构实施监督抽查有关场所界定和工作量化标准》的通知

信息来源:中山市公安消防支队 发布日期:2004年12月01日

各大队:
  为全面准确实施《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73号),有效规范我市消防监督检查工作,支队根据73号令和《关于印发<广东省公安消防机构实施监督抽查有关场所界定和工作量化标准>等规定的通知》的有关精神和要求,制定了《中山市公安消防机构实施监督抽查有关场所界定和工作量化标准》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各单位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支队防火监督处反映。

中山市公安消防支队
二○○四年十二月一日



中山市公安消防机构实施监督抽查有关场所界定和工作量化标准

  一、监督抽查有关场所界定
  (一)“一定规模的公众聚集场所”的界定:
  1、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上(含本数,下同),或设置在地下、半地下、地上四层及四层以上建筑内和高层建筑内的公共娱乐场所(“公共娱乐场所”系指公安部《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条所列场所,下同);
  2、多层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营业性室内餐馆,50张床位以上的宾馆(旅馆、饭店);
  3、集贸市场(“集贸市场”系指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第二条所列场所,下同)和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商店、商铺、室内市场);
  4、公共的体育场(馆)、会堂和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会所;
  5、网吧和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其它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
  6、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
  7、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或设置在地下、半地下、地上四层及四层以上建筑内和高层建筑内的茶道、足浴、美容美发、棋牌室等场所。
  安全生产重于泰山。我市众多企业高度重视职工消防知识教育,经常开展消防技能培训和演练活动。
  (二)“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的界定:
  1、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贮存、经营场所;
  2、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上,或设置在地下、半地下、地上四层及四层以上建筑内和高层建筑内的公共娱乐场所;
  3、多层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营业性室内餐馆,50张床位以上的宾馆(旅馆、饭店);
  4、集贸市场和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商店、商铺、室内市场);
  5、公共的体育场(馆)、会堂和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会所;
  6、网吧和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其它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
  7、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或设置在地下、半地下、地上四层及四层以上建筑内和高层建筑内的茶道、足浴、美容美发、棋牌室等场所。
  二、监督抽查量化标准
  (一)监督抽查工作日
  专职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全年监督抽查工作日确定为85日,兼职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全年监督抽查工作日确定为30日。
  (二)量化标准年抽查单位总数≥M×85+N×30
  M指防火监督处、消防大队等单位专职从事消防监督检查人员的数量
  N指防火监督处、消防大队等单位除从事消防监督检查外,还兼职从事建审、验收、火调、宣传、内勤等工作的人员数量,正职领导不计入。
  (三)抽查要求
  计算年抽查单位总数若大于本地区实际单位数,抽查数量以实际单位数为最大值。每年抽查单位总数中,原则上重点单位与非重点单位比例为2:1(重点单位数量达不到抽查比例的,按实际数量抽查,剩余部分抽查非重点单位,抽查总量要达到年度抽查单位总数要求),公众聚集场所、学校(含幼儿园)、医院、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场所应作为抽查重点。
  公安部消防局、总队、支队和镇级以上政府和火炬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城区办事处根据需要统一组织的监督抽查单位数量和部署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检查单位数量计入年度抽查单位总数。建筑工程施工工地检查和验收不计入年度抽查单位总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