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镇)公安分局、安委办、工商分局、质监办、供销社:
现将省公安厅,安全生产监管局、工商局、质监局、供销社等单位《关于加强烟花爆竹销售管理的通知》(粤公通字[2003]5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健全机构,落实人员。各单位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成立专门机构,负责本辖区的烟花爆竹销售管理工作。同时要安排足够人员参与具体的管理工作,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强学习,提高执法水平。要以区(镇)为单位组织有关人员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爆物品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监督管理和清理整顿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0]7号)、公安部等六部委《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知》(公通字[1999]102号)等法规、文件中有关烟花爆竹销售管理方面的规定,明晰安全要求,保证工作依法进行。
三、明确责任,各施其职。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公安、工商、质监、供销等单位各施其职,各行其责,确保日常管理工作有序进行。
四、加强宣传,大造舆论声势。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标语、横幅等方式广泛宣传非法烟花爆竹危害性,同时通过对一些典型事故和案例的公开报道,教育人民群众自觉抵制非法烟花爆竹,增强人民群众的防范意识,鼓励群众积极举报非法生产、销售、运输、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
五、开展安全检查。检查时间为四月至六月,检查内容包括:一是检查烟花爆竹的购销情况。1996年起我市实行烟花爆竹专营制度,将烟花爆竹的销售严格控制在烟花爆竹专卖公司,检查中凡发现从非法渠道购进的烟花爆竹,一律予以收缴;二是检查储存仓库。凡仓库不符合安全要求或超量存放的,要立即转移存货并停止使用;三是检查专用运输车辆。车辆达不到安全要求或未取得危险物品运输许可证的,一律不得承运烟花爆竹;四是检查销售点的销售情况。严格按照专店专柜专库的要求整改,同时督促销售人员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凡硬件达不到标准的,一律收缴有关证照,杜绝事故隐患,确保安全。
二OO三年四月二日
关于加强烟花爆竹销售管理的通知
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广东省供销合作联社
粤公通字[2003]51号
各市、县公安局,安全生产监管局,工商局,质监局,供销社:
近年来,我省烟花爆竹在销售过程中爆炸事故时有发生,今年2月1日11时40分,罗定市太平镇发生一起烟花爆竹无证销售档口起火爆炸并引爆附近两家占道经营的烟花爆竹销售点,造成7人死亡、21人受伤的重大事故。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销售环节的安全管理,防范和减少类似事故发生,保障经济建设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爆物品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监督管理和清理整顿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0]7号)、公安部等六部委《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知》(公通字[1999]102号)和省公安厅等六厅局《转发公安部、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轻工业局、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知》(粤公通字[2000]67号)有关烟花爆竹销售管理方面的规定。烟花爆竹的批发业务,统一归口由经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审查批准并核发《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县以上供销社日用杂品公司或专营公司经营。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由县、市供销社统一布设,并负责对申请经营者的设置资质条件提出审核意见,报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审批核发《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经营烟花爆竹的条件,严把登记注册关;加强日常管理,坚决取缔无照经营;对违法违规经营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不服从管理,屡犯不改或经整改后仍不合格的,要及时立案查处,吊销营业执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伪劣、违禁产品,产品的质量监督检测和抽样检验由省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具体负责。
二、烟花爆竹批发、销售网点的设立要本着从严控制数量、合理布局的原则,每县只设一个批发公司,地域较大、交通不便的乡镇可设批发点。每个乡镇零售点控制在3至5家,设在寺庙附近的零售点控制在1至3家。严禁设立烟花爆竹销售集贸市场,严禁在国道、省道和人员、车辆较多的主要公路沿线、集贸市场、繁华街道、加油站及周边地带设立批发、零售点,严禁走街串巷销售烟花爆竹,严禁离店经营,沿街摆卖。
三、经营烟花爆竹批发业务的公司必须设立专用烟花爆竹储存仓库,并配备相应的防盗、消防设备。批发部必须专店经营,零售网点必须专店或专柜经营,营业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专柜长度不小于2米,与其他柜台距离不少于2米,烟花爆竹产品必须存放在顾客用手触摸不到的柜内。批发部、零售网点在店内要配有能储存10至20箱烟花爆竹(总药量不得超过30公斤)的专用库房,做到专人售货,专人保管。烟花爆竹仓库和批发部、专店、专柜周边100米范围内要设定为烟花爆竹禁燃区并张贴明显禁烟禁火标志。
四、坚决堵塞非法进货渠道,严厉查处烟花爆竹非法买卖、储运行为。经营烟花爆竹批发业务的公司必须向持有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合法企业进货。跨省购买烟花爆竹的,需报经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批准并办理运输证件;跨市、县购买的,需报经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批准并办理运输证件。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必须从所在地供销社日用杂品公司或专营公司进货。严禁各级批发、零售企业非法向生产企业、“私炮”作坊进货及擅自跨省进货,违者按《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烟花爆竹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公复安[2001]14号)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严禁销售国家明令禁止的经磨擦、撞击、挤压即可自燃、爆炸的拉炮、摔炮、砸炮、擦炮等,以及危险性大和装药量、尺寸、药物配比超标的土火箭、地老鼠、鱼雷和爆竹等违禁产品,严禁小型礼花弹进入国内流通市场销售给群众自行燃放。进入市面销售的烟花爆竹必须经有关部门检验合格,并附有《产品检验合格证》,凡已流入市场的上述违禁产品和未附有《产品检验合格证》的产品,一律没收就地销毁,并深查源头,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省内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要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严禁使用违禁原料生产烟花爆竹,产品必须坚持每年送省烟花爆竹检验站检测一次,违者吊销生产许可证。
接通知后请即报告当地党委、政府,迅速贯彻执行并传达到基层部门和所有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有关工作情况及时报告上级部门。
二OO二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