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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厅关于简化办理深圳珠海特区《边境通行证》手续等问题的补充通知

信息来源:中山市公安局 发布日期:2003年06月05日

各分局,市局机关各部门、直属单位:
    现将省厅《关于简化办理深圳珠海特区<边境通行证>手续等问题的补充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市局《关于简化办理前往深圳、珠海特区<边境通行证>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山安通[2003]86号),做好宣传工作,并依通知精神遵照执行。

二OO三年六月五日

 


关于简化办理深圳珠海特区《边境通行证》手续等问题的补充通知
广东省公安厅
粤公通字[2003]126号

各市、县公安局:
    2003年5月14日省公安厅转发公安部《关于简化办理深圳珠海特区<边境通行证>手续等问题的通知》(粤公密发[2003]1312号),根据公安部边防局的通知精神,为进一步做好简化办理深圳珠海特区《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以下简称《边境通行证》)手续工作,现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申办《边境通行证》需填写(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申请表》备案,前往深圳、珠海《边境通行证》的有效期统一为一年,每证收费2元。
    二、省内常住居民前往深圳、珠海特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以下简称《身份证》)到常住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指定的公安(边防)派出所申办《边境通行证》。
    三、非常住户口所在地工作的外来人员前往深圳、珠海特区,凭《身份证》和暂住证到暂住地公安机关申办《边境通行证》。
    四、出差、探亲的外地人员前往深圳、珠海特区,可由接待单位人员凭本人《工作证》或《身份证》和申办人《身份证》到接待地公安机关申办《边境通行证》。
    五、年满16周岁尚未办理《身份证》或遗失《身份证》的人员,凭《临时居民身份证》、本人户口簿和像片办理《边境通行证》。
    六、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官兵、人民警察凭军(警)官证、士兵证进入深圳、珠海特区(可偕行未满十六周岁的子女)。
    七、除上述调整之外,前往外省边境地区办理《边境通行证》等问题仍按公安部第42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执行。

二OO三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