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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出海证件的规定

信息来源:中山市公安边防分局 发布日期:2008年10月26日

  (一)《出海船舶户口簿》和《出海船民证》的办理。
  凡从事海上生产的各类船舶和年满16周岁以上的船民,必须领取《出海船舶户口簿》和《出海船民证》
  1、申领的程序:
  (1)个体船舶和人员(16周岁以上),经户口所在地公安分局(派出所)审核加具意见,到市公安局边防分局审核签发。
  (2)集体、单位出海作业的船舶和工作人员,由本单位提出申请,经单位所在地公安分局(派出所)审核加具意见,到市公安局边防分局审核签发。
  (3)聘请到我市集体船艇单位的外省、市(县)居民需出海作业,由本单位领导审查,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到暂住证发证地或单位所在地公安分局(派出所)加具意见,送市公安局边防分局审批、办理。
  (4)我市居民需到外市、县流动渔船帮工的,由户口所在地公安分局(或派出所)加具意见后,到市公安局边防分局办理。
  2、申领手续及所需的有关资料。
  (1)申请人到公安分局(或派出所)申领《出海船舶的户口簿登记表》和《出海船民证登记表》、备个人身份证、船员证书复印件、本人小一寸免冠相片三张、两张3R船舶彩色相片,按登记表如实填写。
  (2)渔船需携带《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证书》、《捕捞证》(临时捕捞证),属运输船要携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营业运输证》。
  (3)外省、市(县)受聘为我市船舶单位的人员,凭《广东省流动人员暂住证》、个人身份证、船员证书、聘请单位的担保书和聘用合同到公安机关办理。
  (4)我市居民到外市、县流动渔船帮工的,携带帮工的合同或帮工证明,填写《流动渔船帮工人员审批表》到市公安局边防分局办理。
  (5)《出海船舶户口簿》、《出海船民证》(有效期四年)、《临时出海证》(有效期一年),期满换证,与新办证件的程序、办法相同,以旧换新。
  3、收费标准
   根据广东省公安厅边防局规定:《出海船舶户口簿》每本收取工本费人民币30元,《出海船民证》每证收取工本费人民币5元。
  4、审批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作出审批签发。
  (二)关于出海船艇入(出)港申报和年审。
  1、出海作业的船舶入(出)港应当天(24小时内)向就近的公安边防部门办理申报签证。根据中山实际,为方便群众,中山早出晚归出海  作业、运输的船舶入(出)港可每月到就近的公安水上检查站(边防工作站)申报签证一次。
  2、规定每年的3至5月份为《出海船舶户口簿》和《出海船民证》的年审期,船舶单位或船主(船民)可到就近的公安水上检查站(边防工作站)提出申请,填写《出海证件年审登记表》,由公安水上检查站(边防工作站)负责审批,加盖年度审验章。
  3、船舶不按规定入(出)港申报和年审的,根据《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