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废止)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有关单位:
市公安消防局《关于加强集体出租屋消防安全工作的意见》业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为进一步加强集体出租屋消防安全工作,杜绝火灾事故发生,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集体出租屋的消防安全工作领导
各镇区要充分认识当前集体出租屋消防安全形势的严峻性,把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加强集体出租屋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对本地集体出租屋的消防安全状况进行一次深入的调查研究,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和措施,重点整治带普遍性的火灾隐患和涉及面较广的消防安全问题。
二、落实措施,专项检查,坚决遏制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
各镇区要结合今冬明春特别防护期消防安全工作,由消防安全责任人牵头,立即组织当地安全生产、消防等职能部门对集体出租屋的消防安全状况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并结合贯彻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的实施意见》,集中力量开展一次集体出租屋的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对存在火灾隐患的,立即采取果断措施,消除火灾隐患,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坚决遏制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检查的主要内容为:
(一)疏散楼梯。设置从首层直通天面的宽度不少小1米的疏散楼梯,严禁楼梯间设闸门或栅栏;其中楼高3层以上且居住50人以上的要设置2座疏散楼梯。
(二)安全出口。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上的房间要设置2个以上安全出口。
(三)防火分隔。房间应采用不燃材料作间隔,不得采用可燃材料。
(四)人均居住面积和床位设置。人均居住面积不得少于3平方米,不得在房间内设置住人阁楼和3层以上的床位。
(五)厨房设置。厨房必须单独设置,不得设置在通道上。
(六)易燃易爆物品管理。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七)电气安全。电气线路和设备应由有资质的电工负责安装,不得乱拉乱接电线和电器设备。
(八)消防器材设施。设置必要的消防给水设施,每个房间要按要求配置灭火器。
(九)消防安全管理。出租方应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与承租方在订立租赁合同时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出租方和承租方应确定专人负责出租屋的消防安全管理,组织居住人员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并报当地安全生产管理和消防部门备案。
检查要突出重点,特别是集体出租屋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必须符合国家消防技术规范,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违章搭建的出租屋,严禁出租,坚决取缔;集体出租屋住宿人员达50人以上的,要参照重点单位界定标准列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严格规范集体出租屋租赁行为,督促出租屋业主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及时整改火灾隐患;督促出租方或承租方到公安消防部门补办集体出租屋消防审核和验收手续,所有新建的集体出租屋必须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核和验收合格后方可出租。
三、加强消防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安全常识
结合社区、工业园区和行政村(简称社区)消防工作的开展,加强对集体出租屋的消防安全教育,增强出租屋业主和承租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教育群众自觉做好消防安全工作,提高消防安全常识特别是火场逃生自救常识。社区消防宣传教育阵地要针对集体出租屋消防安全情况开辟专栏,教育集体出租屋居住者掌握消防安全基本常识,特别是火灾初期处置和火场逃生常识。已经开放的消防站要针对当前季节特点和火灾形势,加大开放力度,加强用火、用电、用气常识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火灾预防以及逃生自救知识等宣传教育,组织居民、群众、学生,特别是集体出租屋居住人员分批参观学习。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特殊宣传教育渠道和舆论监督作用,宣传防火灭火典型案例,追踪报道火灾隐患的整改和火灾事故的查处情况,为我市消防安全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四、加强消防监督,督促集体出租屋出租方和承租方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各级消防监督部门要根据集体出租屋消防安全调查情况,督促集体出租屋出租方和承租方自觉按照法律法规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会同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认真审核集体出租屋业主补报或申报的建筑物,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把好审核验收关,杜绝集体出租屋消防安全隐患源头。
中山市公安消防局
二OO三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