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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打击和取缔非法营运的通告

信息来源:中山市交通局 发布日期:2005年05月23日

  近期我市非法营运现象猖獗,并屡次发生交通事故和投诉,已危害广大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严重扰乱我市运输市场秩序。为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业户的合法权益,经市政府同意,由交通、公安、城市执法等部门组成联合执法队伍,从即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打击和取缔非法营运(俗称蓝牌车营运,包括未经交通部门批准从事营运的汽车、摩托车、人力三轮车)的专项整治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非法营运经营者必须立即停止非法营运行为。对未被查获的非法营运者,5月30日前到所在地交管所登记,并保证以后不再从事非法营运的,不予追究。
  二、依法处理非法营运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规定,对未经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暴力抗法、阻挠恐吓执法人员的依法追究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实行举报有奖制度。鼓励群众举报监督非法营运,对举报、协助取证配合交通部门成功查处非法营运者予以奖励,对举报人资料保密,举报电话:8816474。
  请广大市民和社会群众支持打击和取缔非法营运的行动,不乘坐非法营运车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共同维护我市文明城市形象。
  特此通告。

中山市交通局
二○○五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