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解决我市房地产开发等项目拖欠工程款及建筑工人工资问题,根据广东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粤建管字[2004]141号)和中山市政府《关于从源头上防范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的通知》(中府办[2004]112号)的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实施工程建设合同担保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5年5月1日起,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所有房地产开发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必须按照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建市[2004]137号)要求,实施投标担保、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
二、从2005年5月1日起,对我市行政区域内部分招标投标试点项目实施投标担保制度。具体操作方式可参照建设部《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建市[2004]137号)执行。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施工企业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保函的原件提交核发施工许可证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审查。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施工企业须对所提供的保函的真实性负责。
四、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的工程建设合同担保进行监督管理,对未提交保函原件的,或保函内容不符合规定的要求的,视作建设资金不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关于施工许可的有关规定,一律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五、保函的保证人应当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有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保证人出具的保函应当注明编号、联系电话和联系地址,并应当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
六、工程建设合同担保采用保证的方式,保证人提供的保证必须是连带责任保证。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担保人代为履行或承担法律责任。
七、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和承包商履约担保的担保金额不得低于合同约定的进度款支付比例差额,且最低担保金额不得低于合同金额的10%。
八、工程建设合同担保是强制性的不可撤销担保,除非建设工程因故中止施工并已按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被保证人的主合同债务已实际履行完毕,否则,在保函约定的有效期届满之前,保证人、被保证人、受益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撤销担保。建设工程因故中止施工并按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后撤销担保的,恢复施工前应当按规定重新设保。
九、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施工企业双方的主合同债务均已实际履行完毕的,可以凭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以及双方共同出具的工程款(保修金除外)支付完毕证明,共同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回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及承包商商履约担保的保函原件,办理撤销担保手续。
十、工程建设期间发生索赔的,索赔方可凭索赔文件副本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回被索赔方的保函原件,向保证人提起索赔。
施工企业向保证人提出索赔之前,应当书面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说明其违约情况并提供能够证明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工程建设合同约定的书面证明文件。
十一、保函约定的有效期已届满,或保函约定的担保金额已被受益人索赔,但被保证人的主合同债务尚未实际履行完毕的,被保证人应当在保函有效期截止前30日或发生保函索赔事件之日起7日内,作出续保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续保函原件。
十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施工企业在主合同债务尚未履行完毕之前,撤销相应的工程担保或未按规定续保的,相关建设工程视作已不具备法定的施工许可条件,可予以责令停工整改,并作不良行为记录,向社会公布。
十三、凡2005年5月1日后报建的房地产项目,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需提交工程款支付担保证明。
十四、对发生违反建市[2004]137号文件以及本通知行为的房地产企业和建筑业企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并作不良行为记录,向社会公布。
中山市建设局
二OO五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