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 政务公开 > 规范性文件

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
师生接送车辆管理意见的通知

信息来源: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06年01月23日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有关单位:
  市教育局、公安局、交通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师生接送车辆管理的意见》业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师生接送车辆管理的意见

市政府: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以下统称学校)师生接送车辆(以下称校车)的管理,防止校车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广大师生的生命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教基厅〔2005〕6号),省公安厅、教育厅《关于加强中小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公通字〔2004〕3号)和《广东省教育厅〈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粤教策〔2004〕36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校车安全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由市教育局牵头,会同市公安交警支队、交通局、安监局成立中山市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开展校车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育局,负责校车管理日常工作。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对校车进行定期调研、检查和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制度。市教育局负责牵头协调各相关部门开展校车安全管理,指导本系统各有关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制定校车安全管理制度,组织校车驾驶员定期安全学习;公安交警支队负责校车安全性能检查和校车行驶秩序管理,协助教育部门做好驾驶员安全教育;交通局负责对取得营运资格的学生接送运输企业、车辆和驾驶员按道路运输行业管理要求进行管理;市安监局负责协调各有关部门定期开展校车安全检查。
  各镇区教科文卫办(教办)、交警大队(中队)、交管所、安委办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按照各自职能加强辖区校车管理工作。各学校要成立以单位安全责任人负责的校车管理小组,切实负担起本单位校车安全责任。
  二、实行校车准入制度,严格规范校车安全要求
  校车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在我市公安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登记、注册的本市籍车辆;
  2、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客运车辆;
  3、车辆证件齐备,年审合格,至少购买第三者保险和乘坐险;
  4、在教育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5、学校自有校车(车主为学校),社区、居(村)委会的车辆作本辖区学校校车的,按自有校车管理。市内同一举办人的多所学校间自有校车可相互调配使用;
  6、无自用校车的,必须租用具有经营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企业的合法车辆作为校车,并签订租用合同;
  7、配装GPS卫星定位运行监视系统,接入交警指挥调度中心监管。
  其他任何车辆不得用作校车接送学生。
  三、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实现校车规范化管理
  (一)实行校车专项安全检测制度。
  学校自有校车除了正常的年检外,必须在每个学期开学前15天内到市交警支队指定的机动车检测站接受专项安全检测(若正常年检时间在学期开学日前30日内的,该学期专项检测可免)。检测合格,车辆检测站向被检车辆核发《中山市机动车(校车)安全检验记录单》;检测不合格的,暂停使用;复检不合格的,收回校车标识。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车辆不能作为校车:方向、制动、传动等项目不合格;非法改装;车辆安全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已到报废年限;使用假牌、套牌车辆;车身不按规定印贴单位名称;有其他安全隐患。
  (二)实行校车备案制度和校车标识管理制度。
  1、备案制度。所有参与日常师生接送工作的车辆,必须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市直属学校校车报市教育局办公室备案,其余学校报辖区教科文卫办(教办)备案。备案工作由专人负责,可采用电子信息备案方式。备案材料包括《中山市校车登记表》、车辆购置证原件及复印件、车辆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正副本双面都要复印)、《中山市机动车(校车)安全检验记录单》、车辆保险单,租用校车的还需报送租用合同。材料不齐或检测不合格的,不予备案。校车使用期间如有变动,须及时报辖区教育行政部门更改备案材料,镇区教科文卫办(教办)要及时将变动情况报教育局。
  2、标识管理制度。市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制作“中山市师生接送车标识”(以下简称标识),领取标识的车辆才能作为校车接送师生。各镇区校车备案资料统一报市教育局,由市教育局送公安交警部门、交通部门核实后,由市教育局发放标识。
  校车标识分为正副本,接送师生期间标识正本要放置在车辆的前挡风玻璃右下角处,副本随车备查。标识不得伪造、转借,违者收回,并对使用学校进行通报批评。标识有效期为一年,每年秋季开学前一周凭校车专项安全检测的《中山市机动车(校车)安全检验记录单》到辖区教育行政部门换领标识。校车报废或迁出要及时报教育行政部门,由教育行政部门收回标识。
  学校自有校车必须在2006年1月27日前完成专项检测。现有校车的备案和申领标识分两批办理,第一批办理时间为2006年1月16日至24日,学校可在1月17日前报送校车的备案资料,镇区教科文卫办(教办)可于1月19日前把备案资料报市教育局(办公室何祥青),市教育局在1月24日前发放第一批标识。第二批办理时间为2006年2月7日至10日,学校可在2月7日前报送校车的备案资料,镇区教科文卫办(教办)可于2月8日前把备案资料报市教育局,市教育局在2月10日前发放第二批标识。以后新增校车要及时备案,办理好标识后才能用于接送师生。
  (三)建立健全学校内部校车管理制度。
  各学校要建立和完善学校内部校车管理制度,包括建立校车安全管理责任制度,明确学校行政人员、驾驶员、乘务人员等相关人员的职责;建立科学的接送制度,合理安排接送路线、站点、时间、班次等,严禁超载行为;建立校车定期维修保养制度,发现问题及时维修,做好日常保养,定期到具备二类资质以上维修厂进行安全维护;建立“一车一档”车辆安全档案制度,档案内容应包括每一辆车维修、保养、年检、专项安全检测、事故等信息;建立“一人一档”驾驶员行车安全档案制度,档案内容应包括每一名驾驶员驾驶证、身份证复印件,交通违法及交通事故和接受安全教育记录等信息;建立校车安全监管制度,成立校车安全监管小组,定期检查校车安全性能,督查司乘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建立校车安全事故应急方案及相应的预案启动机制等。
  四、落实措施,强化校车司乘人员管理
  (一)实行校车驾驶员准入制度。学校、经营校车公司(单位)聘请驾驶员应到公安交警部门核实应聘人员驾驶证资料,并查询驾驶信誉情况。
  校车驾驶员必须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1、持有与准驾车型相符的驾照;
  2、驾龄在5年以上;
  3、年龄不超过50周岁。
  有以下七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之一者不能被聘为校车驾驶员:
  1、有超载记录;
  2、有酒后驾驶记录;
  3、有疲劳驾驶记录;
  4、有冲红灯记录;
  5、有超速驾驶记录;
  6、在一个审验周期内累计记分12分。
  7、近三年内发生过交通死亡事故并负有责任。
  校车均需配1名以上乘务员或跟车老师或专职管理员。
  (二)聘用单位必须与所聘校车驾驶员、乘务员等司乘人员签订“运送师生车辆交通安全责任书”和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
  (三)校车驾驶员资料必须报辖区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四)聘用单位要做好司乘人员的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交通安全学习和教育。
  五、加大监管和执法力度,实施奖惩制度
  市教育局、公安交警支队、交通局、安监局定期对校车开展检查,特别是加强路检,对无标识车辆接送学生将作为非法营运处理;对校车超载、超速等交通违法行为实行严查严处。对校车及其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行为或交通事故,除依法处罚外,各交警大队要及时报市交警支队交管科,交管科定期通报市教育局,教育局责令相关学校进行整顿,情况严重的,没收校车标识,撤销接送师生营运资格,并通报批评。对管理措施不落实,有违规违法行车记录,存在较大安全隐患,整改不力,并造成交通伤害事故的民办教育机构,要依法责令停止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对公办学校的相关责任人按有关规定处理。镇区教科文卫办(教办)、公安交警大队(中队)、交管所、安委办疏于监管,造成严重责任事故的,对有关责任人严肃处理。对校车管理制度健全,管理措施得力,有效保障师生乘车安全的单位,给予表彰。

                        中山市教育局
                          中山市公安局
                          中山市交通局
                          中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六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