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
根据《关于修订中山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中府〔2005〕192号)的精神,对《中山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中科发〔2004〕3号)进行修订,现予公布。
中山市科学技术局
二○○六年一月十三日
中山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我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证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质量,根据《中山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和攀登科学技术高峰;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的紧密结合;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加速“科教兴市”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干涉。市人民政府维护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权威性和严肃性。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及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方面做出创造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一般不得作为市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行政部门一般不得作为市科学技术奖的候选单位。
第六条 推荐市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必须是在我市辖区内研究开发、应用推广,或者是我市作为第一完成单位或完成人与国内外合作研究开发的,在知识产权、完成单位及完成人等方面无争议的成果。
第七条 奖励办法第六条所称“科技成果评价”,是指通过鉴定、评审、评估、验收、专利确认、行业审定等方法,对科技成果的学术、技术价值和实用价值进行确认、评定的行为。
第八条 市科学技术奖是授予单位或个人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九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由市政府及相关部门组成,主任由主管科技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下设市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以下称科技奖办公室),负责奖励日常工作。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标准
第一节 科技重大贡献奖
第十条 奖励办法第八条(一)款所称“在科学研究和科技创新工作中取得重大突破或对科技和经济发展有突出贡献”,是指申报人在科学技术活动中,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取得系列或者特别重大技术发展、技术创新,并在近3年里曾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省科学技术一等奖、中国专利金奖,或省科学技术奖二、三等奖、省专利金奖共2次以上,或市级科技进步奖一、二等奖共3次以上的,申报人应是获奖项目的第一完成人,且对我市社会、经济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
第十一条 奖励办法第八条(二)款所称“在科技成果转化、实施重大科技创新项目或高新技术产业化工作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是指以市场为导向,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实现产业化,推动了该领域技术的跨越发展,由其科技成果为主要技术的产品销售后,申报当年实现上交税收1000万元以上的。
第十二条 市科技重大贡献奖不分等级,每年授奖人数不超过2名。
第二节 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十三条 奖励办法第九条(一)款所称“技术发明项目”,是指经过实施、创造出良好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应用技术成果;所称的“产品”,包括各种仪器、设备、器械、工具、零部件、药品、生物新品种以及日用品等;“工艺”包括工业、农业、医疗卫生和国家安全等领域的各种技术方法;“材料”是指用各种技术方法获得的新物质;“系统”是指产品、工艺和材料的技术综合,仅依赖个人经验、技能和技巧而又不可重复实现的技术,不属于技术发明的范畴。
奖励办法第九条(一)款所称“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是指该项技术发明同国内外已有同类技术相比较,其技术思路有创新,技术上有实质性的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主要性能(性态)、技术经济指标、科学技术水平及其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和意义等方面综合优于同类技术。
奖励办法第九条(一)款所称“前人尚未发明、尚未公开”,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为国内外首创,或者虽然国内外已有,但主要技术内容尚未在国内外各种公开出版物、媒体及各种公众信息渠道上发表或者公开,也未曾公开使用;或者该技术发明人拥有国家授予的发明专利权和发明专利证书。
奖励办法第九条(一)款所称“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是指该项技术发明成熟,并实施应用一年以上,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第十四条 奖励办法第九条(二)款所称“技术开发项目”,是指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中,完成具有经济效益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和生物品种等,并应用推广的科学技术成果。
第十五条 奖励办法第九条(三)款所称“社会公益性项目”,是指在标准、计量、质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自然资源调查和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防治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取得的重要成果,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并应用推广的科学技术成果。
第十六条 奖励办法第九条(四)款所称“重大工程项目”,是指列入中山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大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科学技术工程等工程项目。
第十七条 科技进步奖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设计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中做出重要贡献;(二)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重大技术创新;(三)在成果转化应用过程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四)在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做出重要贡献。
第十八条 科技进步奖候选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单位。
第十九条 科技进步奖候选人或者候选单位所完成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在技术上有重要的创新,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进行自主创新,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和拳头产品,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指标达到行业先进水平。
(二)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所开发的项目经过一年以上的实施应用,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实现了技术创新的市场价值,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三)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项目的转化程度高,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提高了行业的技术水平、竞争能力和系统创新能力,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及产品的更新换代,对行业的发展具有很大作用。
第二十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每年授奖项目不超过90项。
第二十一条 科技进步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人或者候选单位所完成的项目进行综合评定。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评定标准如下
(一)技术发明项目
属国内外首创的重大技术发明,推动了本领域和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或者技术思路独特,技术上有重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国内领先以上水平,已产生了重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属国内外首创,或者虽然国内外已有、但尚未公开的重大技术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较大的推动作用;或者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国内先进水平,已产生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属国内外首创,或者虽然国内外已有、但尚未公开的技术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一定的推动作用;或者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一定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省内领先水平,已产生了一定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二)技术开发项目
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以上水平,成果转化程度高,成为本行业共性技术和关键技术,对本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大作用,已创造了重大的经济效益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内领先水平,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对本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作用,已创造了较大的经济效益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技术上有一定创新,技术有一定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内先进水平,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对本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一定作用,已创造了一定的经济效益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三)社会公益项目
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学术、技术指标达到国内先进以上水平,已在本行业得到广泛应用,取得了重大的社会效益,对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有重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学术、技术指标达到省内领先水平,已在本行业得到较广泛应用,取得了较大的社会效益,对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有较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技术上有一定创新,技术有一定难度,总体技术水平、主要学术、技术指标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已在本行业内有应用,取得了一定的社会效益,对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有一定作用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四)重大工程项目
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以上水平,取得了重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进步有重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内领先水平,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进步有较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一定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取得了一定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进步有一定作用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二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对单项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数实行限额制。一等奖的每项人数不超过15人,单位不超过10个;二等奖的每项人数不超过10人,单位不超过10个;三等奖的每项人数不超过7人,单位不超过5个。
第三节 科技合作奖
第二十三条 市科技合作奖不分等级,每年授奖项目不超过10项。
第二十四条 奖励办法第十条(一)款是指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技术开发机构在与我市开展双边或者多边科研合作中对我市社会经济、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市外组织和个人。
第二十五条 奖励办法第十条(二)款是指在引进先进、消化吸收技术、促进成果转化,推动产业优化升级中,对我市社会、经济、科学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市外组织和个人。
第二十六条 奖励办法第十条(三)款是指在技术、人才引进、科技信息服务、技术转让、咨询、评估、培训等科技服务工作中,对我市经济、社会、科学技术做出突出贡献的市外组织和个人。
第二十七条 被授予科技合作奖的人员或者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合作研究、开发、引进等方面取得重大科技成果,对我市科技、经济与社会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二)在传授先进科学技术、提出重要科技发展建议与措施、培养科技或者管理人才等方面作出了重要贡献,推进了我市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并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
(三)在促进科技交流与合作方面做出重要贡献,并对我市的科学技术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
第三章 推荐
第二十八条 奖励办法第十四条(二)款所称“其他单位”,是指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具备推荐条件的市直属事业单位、市有关部门及其他特定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
第二十九条 推荐单位和推荐人推荐市科学技术奖的申报人、申报单位,应当征得申报人和申报单位的同意,填写市科技行政部门制作的统一格式的推荐书,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或者评价材料。推荐书及有关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可靠,符合中山市科学技术奖励申报材料要求。
第三十条 凡存在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争议的项目,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推荐参加市科学技术奖评审。
第三十一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且直接关系到人体健康和社会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如动植物新品种、实验动物、食品、药品、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在未获得主管行政机关批准之前,不得推荐参加市科学技术奖评审。
第三十二条 经评定未授奖的项目,在以后的研究开发活动中获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奖励办法及本细则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推荐。
第三十三条 符合奖励办法第十四条及本细则规定的推荐单位和推荐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科技奖办公室提交推荐书及有关材料。科技奖办公室应依据中山市科学技术奖励申报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材料,要求申报单位和申报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提交评审并退回申报材料。
第四章 评审机构
第三十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评出市科学技术奖励项目、奖励人员、单位和奖励等级;
对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研究解决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问题。
第三十五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委员共19至25人。主任委员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人担任,设副主任委员3人,秘书长1人,委员由科技、经济等领域的著名专家、学者和行政部门领导组成,其人选由有关部门推荐,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审核提出,由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任。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1年,评审委员会委员原则上每届替换13人以上。
第三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下设中山市科技重大贡献奖评审组、科学技术进步奖各学科(专业)评审组和中山市科技合作奖评审组,负责市科学技术奖各奖项的初评工作,初评结果报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
第三十七条 中山市科技重大贡献奖评审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人、成员若干人。成员由市政府相关部门人员和有关专家组成。
中山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各学科(专业)评审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人、成员若干人,成员由各学科(专业)专家组成。
中山市科技合作奖评审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人、成员若干人。成员由市政府相关部门人员和有关专家组成。市科技行政部门建立评审专家库,从专家库中选聘专家组成各评审组,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十八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委员、各评审组的评审专家、以及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对候选人和候选单位所完成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
第五章 评审
第三十九条 按照本细则第三十三条,对形式审查合格的推荐材料,由科技奖办公室提交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设立的相应评审组或者组织具有评审资格的同行专家进行初评,市科学技术评审委员会根据初评意见进行综合评审,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根据评审委员会的综合评审结果,审定获奖人选和获奖项目及等级。
第四十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初评和综合评审表决规则如下
(一)初评由各评审组以会议方式进行,或者由科技奖办公室组织具有评审资格的同行专家以书面评审方式进行。会议方式由无记名投票表决产生初评结果;书面评审方式以定性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法产生初评结果,提交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
(二)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以会议方式进行评审,用记名投票表决产生评审结果。
(三)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的评审会议必须有四分之三以上多数(含四分之三)委员参加,表决结果方可有效。
(四)市科技重大贡献奖项目应当由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含三分之二)通过。
(五)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一等奖、二等奖项目应当由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含三分之二)通过;三等奖项目应当由到会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多数(含二分之一)通过。(六)中山市科技合作奖应当由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含三分之二)通过。
第四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被推荐为市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的完成人不得作为奖励委员会委员或评审专家参加被推荐项目的评审工作。
第六章 异议及其处理
第四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复核制度。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评定的拟奖项目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市科学技术奖拟奖项目持有异议的,应当在拟奖项目公布之日起20日内向科技奖办公室提出,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第四十三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写明通信地址及联系电话,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
第四十四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对涉及候选人、候选单位所完成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以及推荐书填写不实所提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推荐单位、推荐人、项目完成人和完成单位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如对所评等级不能接受,可要求撤消,下一年度可重新推荐。
第四十五条 科技奖办公室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如果异议内容属于本细则第四十四条所述异议范围,并能提供充分证据的,应予受理并通知申报单位或申报人。
第四十六条 对提出的异议由科技奖办公室负责处理,由有关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协助。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申报单位或者申报人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异议进行答复,并将相关证明材料及情况说明报送科技奖办公室。对实质性异议,科技奖公室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评审委员会委员及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申报单位或者申报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异议未答复的,该项目不予授奖。
第四十七条 科技奖办公室应向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报告异议核实情况及处理意见,由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审定,并将审定结果通知异议方和申报单位、申报人。
第四十八条 异议自市科学技术奖拟奖项目公布之日起45日内处理完毕的,可以申报本年度授奖;自市科学技术奖拟奖项目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处理完毕的,可以提交下一年度评审;自市科学技术奖拟奖项目公布之日起一年后处理完毕的,需要重新推荐。
第七章 授奖
第四十九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将评定的拟奖人选、项目及等级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条 奖励经费由市财政每年安排500万元,各奖项按以下标准颁发
(一)中山市科技重大贡献奖每名奖金为50万元,其中20万元属于获奖者个人所得,30万元由获奖者自主选题,用作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经费。
(二)中山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每项奖金5万元,二等奖每项奖金3万元,三等奖每项奖金1万元。
(三)中山市科技合作奖每项奖金5万元。
(四)对市重大科技贡献奖、市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和市科技进步合作奖授予牌匾。(五)获得当年国家科学技术奖的项目,给予以下奖励作为项目第一完成人的,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每项奖金100万元,一等奖每项奖金50万元,二等奖每项奖金30万元;作为项目非第一完成人的,每项给予国家相等奖金,一等奖每项奖金10万元,二等奖每项奖金6万元。
(六)获得当年省科学技术奖的项目,每项给予省相等奖金,一等奖每项奖金10万元,二等奖每项奖金5万元,三等奖每项奖金2万元。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的经费管理,按照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细则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五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