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我市农村卫生体制改革,进一步提高农民健康水平,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农村社会政治大局的稳定,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精神,结合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卫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农村卫生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㈠农村卫生工作的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出发,全面落实《广东省农村2001?2010年初级卫生保健发展规划》,进一步完善农村卫生管理体制,加大农村卫生投入,健全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满足农民不同层次的医疗卫生需求,从整体上提高农民的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
㈡农村卫生工作的目标。根据2010年我市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总体要求,在全市农村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卫生监督体系和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主要包括:建立基本设施齐全、服务功能完善的农村卫生服务网络,建立具有较高专业素质的农村卫生服务队伍,建立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农民享有初级卫生保健。
二、切实做好农村公共卫生工作
㈠明确农村卫生工作责任。市、镇两级政府要按照分级管理、以镇区为主的管理体制,对农村公共卫生工作承担全面责任。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国家制定的农村公共卫生基本项目和规划,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各镇区、各部门按职能全面落实农村公共卫生各项任务。
㈡加强农村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把防治传染病、地方病、职业病和寄生虫病等重大疾病作为农村卫生工作的重点,提高处理重大疫情、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能力。重点预防和控制霍乱、病毒性肝炎、艾滋病、性病、肺结核和计划免疫针对的传染病。到2005年,全市所有镇区卫生院都要建立规范化的发热门诊、肠道传染病门诊和预防接种门诊;100%的镇区建立起反应灵敏、机制完善的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2008年各镇区儿童计划免疫接种率要达到95%以上,100%的镇区实施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所有镇区级医疗机构能够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提供预防保健咨询服务。继续巩固无脊髓灰质炎状态、消除碘缺乏病、基本消灭麻风病等成果。积极开展高血压病、糖尿病、恶性肿瘤、精神病等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防治工作,将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防治纳入初级卫生保健工作内容。
㈢做好农村妇幼保健工作。积极实施“母婴安全工程”,将暂住人口妇女儿童纳入妇幼保健管理体系。继续加强镇区卫生院产科的建设和质量管理,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提高妇幼保健工作水平。到2005年,80%以上镇区卫生院具备处理产妇难产的能力。到2010年,全市农村住院分娩率要达到98%以上,孕产妇死亡率、婴儿死亡率比2000年分别下降25%和20%以上。大力开展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产前诊断、优生遗传咨询和新生儿疾病筛查,消除因围产期不良因素导致的新生儿智力损伤,有效降低出生缺陷发生率,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到2010年,全市新生儿出生缺陷发生率控制在万分之九十以下。积极做好改善儿童营养、预防儿童意外伤害和妇女儿童心理卫生等工作。
㈣加强镇区预防保健机构及其专业队伍建设。有条件的镇区要设立预防保健所,在镇区卫生院的统一领导下相对独立地开展防保工作。要进一步充实农村防保队伍,调整优化农村防保人员结构,为开展预防保健工作提供人才保障。
㈤强化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加大食品卫生宣传教育和监督检查的力度,加强对食品行业的管理,重点抓好食品加工与经营企业、集体饮食场所和保健品市场的管理与整治工作,全面提高我市食品卫生质量。
㈥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紧密围绕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以防病保健康为重点,继续深入开展创建国家、省、市卫生镇、卫生村活动。已取得国家、省、市级卫生镇称号的镇,要加大卫生工作的力度,进一步改善农村环境卫生条件。巩固我市改水改厕成果,加大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坚持开展除害防病工作,预防和减少疾病发生,为人民群众营造良好的生活环境。
加强农村健康教育。各有关部门要加大“亿万农民健康促进行动”的力度,积极发动群众参与,改进和完善工作方法,将健康教育工作落实到农村社区,尤其是要加强农村中小学学生的健康教育工作。采取多种形式普及疾病预防和卫生保健知识,引导农民建立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三、完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
㈠建立健全农村卫生服务网络。农村卫生服务网络由市、镇、村三级卫生机构组成。每个镇区设置一所由政府举办的卫生院,其余的可以改为分院,也可以根据区域卫生规划,进行资源重组或改制。镇区卫生院如人员、设备、技术条件许可,可在农村社区设置卫生服务站。鼓励社会力量及个人在农村举办非营利性卫生机构。
㈡发挥农村卫生网络的功能。镇区卫生院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承担农村公共卫生管理职能,同时又是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综合提供预防、保健和基本医疗等服务。社区卫生服务站要着力改善服务环境,提高服务技术水平。同时,充分发挥社会和个人办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社区卫生服务的积极性。到2005年,可获得功能较齐全、服务较规范的社区卫生服务的农村人口要达到75%以上,2010年达到95%以上。
㈢发挥中医药在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中的优势与作用。各镇区要增加中医的投入,加强镇区卫生院中医科建设,为农村中医药发展提供必要的条件。进一步充实农村中医药技术队伍。以常见病、多发病为重点,扩大中医药服务领域,规范农村中医药管理和服务。到2005年,全市所有镇区卫生院设有中医科或中医专科门诊,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开设中医药服务。
四、加强改革与管理,增强镇区卫生机构活力
㈠镇区卫生院继续实行市、镇区两级管理。实行院长负责制和综合目标管理责任制,进一步扩大镇区卫生院的经营自主权,增强其自我生存与自我发展能力。继续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优化人员组合,严格内部考核制度,采用激励机制,使人员收入与技术水平、服务态度和劳动贡献挂钩。
㈡镇区卫生院要强化服务意识和市场意识,主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农民不断增长的健康需求,引入竞争机制,降低运营成本,规范服务行为,不断提高服务效率和服务质量。要转变服务模式,拓宽服务内容,深入社区,深入农户,为农民预防保健、基本医疗提供便利。要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努力降低人民群众的医药负担。
五、加强培训,努力提高农村卫生服务人员的素质
㈠保证农村卫生服务人员的业务素质。到2005年,全市镇区卫生院及社区卫生服务站医疗服务人员要具备执业助理医师以上执业资格。新进入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医疗技术人员应具有中专以上正规学历,具备执业助理医师以上执业资格。
㈡建立健全继续教育制度。依托广东药学院中山校区,对从事社区卫生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社区护理人员实行全科医师转岗培训和社区护理知识培训,同时定期对镇区卫生技术人员进行全科医学知识与新技术的培训。
六、加大农村卫生工作的投入
㈠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和我市财政管理体制,各级财政卫生投入的增长幅度应不低于同期财政经常性支出的增长幅度。调整政府卫生投入结构,卫生经费主要用于发展公共卫生事业,重点向农村倾斜,保证预防保健、卫生监督和社区卫生服务等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经费。对镇区卫生院因工作所需的基本建设经费及大型设备购置所需经费,应按照其缓急轻重,镇区财政予以安排,市财政给予适当补助。镇区卫生院开展基本医疗服务所需的经费,通过有偿服务方式获取补偿。
㈡建立市级医疗卫生单位对口支援和卫生下乡制度。市属医疗卫生机构通过开展“一帮一”扶持活动,以技术指导、人员培训、双向转诊、学科建设、指导或合作管理以及捐赠医疗设备等方式,对口扶持镇区卫生院建设,使其尽快走上健康发展轨道。
七、建立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
因地制宜,加快建立和完善以镇办形式为主、以保大病、保住院为主的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和医疗保障救助制度,建立有效的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体制和监督机制。
㈠要采取有效措施,巩固我市农村合作医疗成果。我市农村合作医疗人口覆盖率已达85%,未达到85%的镇区到2004年底要达到这一比率。各镇区要根据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农民承受能力,通过农民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形式筹措农村合作医疗保障资金。市、镇区两级财政从2003年起对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安排补助资金,每年每人不少于20元,其中市财政补贴10元,镇区财政补贴不少于10元。有条件的村、组可适当增加村、组集体补助。
㈡建立市、镇区两级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救助制度。市级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救助资金,通过政府投入和社会自愿捐助等渠道筹集,主要用于扶持镇区建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救助制度。镇区级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救助资金则用于补助农村特困人口交纳合作医疗保障金的部分减免和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村困难群众大额医疗费用的减免,并用于调节农村合作医疗资金运作风险。市财政从2003年起,每年安排100万元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救助资金,各镇区财政每年也要按市财政当年核定下拨的数额以1:2的比例进行配套,充实镇区级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救助资金。
设立扶持经济薄弱镇、村建立和发展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的专项资金,巩固这些镇、村现有的合作医疗成果和进一步扩大合作医疗覆盖面,确保全市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平衡发展。市财政2003?2004年每年安排50万元作为专项资金。
㈢加强对农村合作医疗保障资金、保障救助资金以及专项资金的管理。各级财政、卫生行政部门要制定相关资金的管理使用办法,建立和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八、切实加强农村医药卫生的监督管理
㈠加强农村卫生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对农村卫生工作实行全行业管理,加强对农村卫生机构、从业人员、卫生技术应用等方面的准入管理,加强农村卫生服务质量的评估、管理与监督,重点对农村卫生机构医疗操作规程、合理用药和一次性医疗用品、医疗器械消毒进行监督检查,保证农民就医安全。要强化对镇区卫生监督的领导和指导,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和其他危害公共卫生的违法行为,保障人民身体健康。
㈡加强农村药品监督管理。药品监管部门要定期组织对镇区药品批发企业、零售企业、农村卫生机构的药品采购渠道和药品质量的检查,开展对制售假劣药品、过期失效药品、兽用药用作人用药等违法行为的专项治理,严肃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药品行为,取缔各种非法药品集贸市场,保证农民用药安全。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医疗机构、药店销售药品的价格监督,严厉查处价格违法违规行为。
㈢加强剧毒农药及杀鼠剂管理。农业部门要加强对农药特别是高毒农药的管理,严格实行农药生产经营许可制度。要认真做好杀鼠剂的登记审批工作,对申请登记的杀鼠剂进行严格审查。依法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国家明令禁止的剧毒农药行为,坚决查封和取缔其制售窝点。要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农民拒绝使用剧毒鼠药和正确使用农药的意识。
九、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各级党委、政府要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加强对农村卫生工作的领导。要建立健全党委政府领导、部门协作、社会共同参与的农村卫生工作机制。要将农村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落实人力、物力、财力等各项保障措施,保证各项规划目标的实现。要建立检查、督导和评估制度,推动农村卫生工作的开展。
卫生行政部门要发挥主管部门职能作用,做好农村卫生工作的综合管理和业务指导工作,宣传、计划、经贸、教育、科技、民政、财政、人事、农业、计划生育、环保、药监等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在农村卫生工作中的职责,密切配合,共同促进农村卫生工作的改革与发展。
(此件发至镇区、副处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