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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教育局关于基础教育课程改革
实施意见的通知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日期:2004年09月28日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有关单位:
市教育局《关于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实施意见》业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教育局反映。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关于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切实抓好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全面提高教育质量,进一步增强我市教育综合实力,根据教育部《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以下简称《纲要》)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教育改革和发展建设教育强市的决定》,现对我市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三个面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深化教育改革,扎实推进素质教育,为培养和造就适应21世纪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的大批高素质劳动者,实施“科教兴市”和“人才强市”战略,建设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示范市奠定基础。
主要目标任务:一是围绕教育部《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的改革目标,开展基础教育各阶段国家新课程标准和新教材的实验,验证新课程标准和新教材的科学性、合理性和适用性,为国家修订新课程标准和新教材提供依据。二是探索基础教育各学段新课程的实施办法和实现方式,为国家和我省全面实施新课标,推广新教材提供实践经验。三是探索三级课程管理工作新机制,提高地方、学校课程建设水平,探索校本课程发展机制,开发课程资源。四是探索学前教育、小学教育、初中教育和高中教育的内在联系,进一步提高基础教育质量。五是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推进信息技术运用,促进教学方式和学习方式变革,使素质教育真正落到实处。六是构建与社会经济发展和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相适应的德育课程体系,创新德育工作思路,增强德育工作的主动性、针对性和实效性。七是借助课程改革实践,促使广大教育行政干部和教师更新教育观念,实施"三名"工程,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八是改革教育评价制度和教学管理制度,探索与新课程相适应的学校管理机制,建立符合素质教育思想,有效促进学生、教师、学校和整个基础教育良性发展的教育管理体系。
二、实施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既是整个基础教育改革的主要内容,又是实施素质教育和全面提高教育质量的核心问题和关键性工作,是我市基础教育当前和今后相当长一段时期的主要工作。各级领导要提高对基础教育课程改革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切实加强对课改工作的组织领导。为保障课改工作的顺利实施,市政府成立市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验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教育局、财政局、人事局、发展和改革局领导任成员,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负责全市课程改革实验工作的组织协调。同时,成立市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验专家指导小组,聘请专家对课程改革实验进行学术指导和决策咨询。各镇区要参照市的做法,成立相应机构。(二)加大资金投入和政策支持力度。各镇区、各部门要根据《中共中山市委、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教育强市的决定》,把基础教育课程改革作为建设教育强市、强镇(区)的重要工作抓实抓好。市设立基础教育课程改革专项经费,专款用于新课程培训、专项研究和实验推进等各项工作。各镇区、各级学校要结合教育强市建设要求,进一步改善办学条件,配齐与课程改革相适应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制订政策激励措施,鼓励学校及教师积极参与课程改革,同时要建立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督导评估制度,将课改工作列为基础教育工作实绩考核、校长教师工作绩效和评先选优的重要内容之一。
(三)加强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工作管理。市教育局要做好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验工作规划,制订《中山市义务教育阶段课程改革实施方案》和《中山市普通高中课程改革实施方案》,统一部署,精心安排好全市课程改革工作。各镇区要制定相应工作方案,确保课程改革有序、有效推进。
(四)重点抓好几项基础性工作。一是加大教师培训工作力度,坚持“先培训,后上岗;不培训,不上岗”原则,实施全员培训。二是加强对课程改革科学研究与业务指导,紧密结合课程改革实际需要,开展教育科研,进行教学改革。三是积极开发课程资源,拓宽教育渠道,鼓励学校、教师、学生积极参与课程资源开发建设。四是积极推进教育评价制度改革。
(五)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新课程实施涉及面广,工作复杂。各镇区、各部门要配合教育部门做好宣传工作。市教育部门要广泛宣传新课程的主要特点和重大意义,争取全社会的理解和支持。积极探索家长、社区有效参与课程改革的新机制,充分利用和挖掘社区课程改革资源。学校、家庭和社会要密切配合,创造有利于课程改革顺利实施的良好社会氛围。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实施。

中山市教育局
二○○四年九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