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 政务公开 > 规范性文件

中山市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实施办法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日期:1994年09月02日

中山市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实施办法 (1994年9月2日,市政府以中府[1994]92号文颁布) 为贯彻落实《教师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深入持久地宣传《教师法》,推动社会形成尊师重教良好风尚 1、把《教师法》列为“二五”普法的重点内容,把宣传《教师法》作为一项长期的任务,使《教师法》深入人心,家喻户晓。每年结合庆祝教师节活动、教育工作会议和教育工作总结大会,全市掀起两、三次宣传《教师法》高潮。报纸、电视台、电台等新闻舆论媒介,要开设宣传《教师法》的专门栏目。 2、大力宣传和表彰我市广大教师教书育人的业绩和忠诚人民教育事业的无私奉献精神,宣传优先发展教育的战略和教育事业发展所取得的各项成就,使全社会尊重教师,各级重视发展教育事业。建立市、镇(区)、管理区领导干部联系学校的制度,各级党政干部带头尊师重教。市和各镇(区)继续建立厂企单位与学校挂钩的制度,提倡厂企单位为学校、为教师办实事。继续发动筹集教育基金。 3、市每年评选500名优秀教师、100名优秀青年教师,评选一批尊师重教的先进单位和个人,一批发展教育事业取得显著成绩的先进镇(区)和管理区,分别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评为全国教育系统劳动模范、省劳动模范、省特级教师、中山市杰出市民以及虽未获得上述荣誉称号但长期从事教育工作,确有突出贡献的教师,经市教委推荐申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给予较高的奖励。 二、采取切实措施提高教师待遇,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4、继续提高教师的待遇,使我市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工资水平。今后市增加生活补贴,对教师和公务员实行同一标准。所需经费按照分级办学原则负责筹措。 5、抓紧实施市政府关于解决城区教师住房困难的五年规划,要求各镇(区)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至1995年基本解决城乡教师住房困难的要求。具体标准是:对现有教师(包括离退休教师)中的无房户、挤迫户和危房户,解决幅度要达到80%以上。今后新建学校和引进师资,要同时兴建相适应的教师宿舍。要照顾教学骨干,使他们有较好的居住条件。获得高级职务的教师,其住房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建筑面积)。市继续执行对镇(区)兴建教师宿舍的补助政策,对少数经济困难镇(区)补助标准可适当提高,市决定在1994、1995年每年拔出300万元,用作补助镇(区)建教师宿舍的专项经费。 6、教师的医疗与公务员享受同等的待遇,医疗机构要对教师的医疗提供方便,定期对教师进行身体健康检查。要求各级建立教师医疗基金,对长期患病、家庭经济困难的教师予以医疗资助。市每年从教育基金增值部分安排100万元,用于对直属直管学校和部分经济困难的镇(区)的教师作医疗补助。 7、大力改善办学条件,为教师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对经市检查核定的三类学校,限期在今明两年内改造好,使其校舍、设备达到规定要求。市在1994年拨出250万元,在1995年拨出500万元,补助困难镇(区)、管理区改造三类学校。在普遍学校办学条件达标的基础上,建设一批示范性学校。在两、三年内,全市要建设10所以上中小学达到省一级学校的标准,成为全市的示范性学校;平均每镇(区)要有2所以上的中小学校达到市一级学校的标准,成为本镇(区)的示范性学校。 8、落实省的规划,用三年左右的时间把学历达标、工作胜任的民办教师全部转为公办教师。在未实现全部民转公之前,继续实行民办教师与公办教师同工同酬,民办教师享受同级职务公办教师的工资待遇。 9、保证教师退休后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待遇。在分配住房方面要同时考虑离退休教师,对教龄长、贡献大的离退休教师予以照顾。 三、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做好师资的培养、引进和培训提高工作,全面提高教师的素质 10、各级党委、政府和教育部门、学校领导要重视做好教师的思想政治工作。党政领导同志定期向教师作形势报告,组织教师深入社会,表彰优秀教师,在教师队伍中发展党团组织,召开教师中的人民代表、政协委员和民主党派成员的座谈会听取意见等,要成为工作制度。开展各种形式的师德教育,要求教师集中精力做好教书育人工作,做到言传身教,成为学生的表率。 11、根据我市加快实现现代化和教育事业发展的要求,今后引进小学、初中教师要比国家规定学历高一个层次,即小学教师要达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初中教师要达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生分配到我市任教要经一年的试用期,试用期考核称职者,给予转为正式教师;经岗位考核不称职者,要服从办学单位的工作调动或自谋职业,如教师本人提出要求,办学单位同意,也可延长试用期一年。 12、通过培养、引进和在职学历进修等多种途径,提高我市中小学教师的学历达标水平。至2000年,我市小学教师达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初中教师达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要达到60%以上,高中教师达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要达到90%以上。至2005年,基本实现小学教师大专化,中学教师本科化。提供条件,组织有培养前途的中青年教师攻读硕士、博士学位。 13、充分发挥市、镇(区)、学校三级培训网的作用,做好中小学教师的岗位培训工作。在开展全员培训的基础上,重点抓好新教师和骨干教师的培训。制订具体标准,促使新教师通过试用期培训熟悉常规教学和班主任工作。鼓励和支持教师开展教学改革试验和教育科学研究,培养层次较高的教育人才、教育专家。对优秀的教改、科研成果给予奖励。选派德才兼备的中青年教育教学骨干赴境外进修学习。根据国家教委的规划要求做好培训校长的工作,从1996年起,在职或新任职的校长须取得校长岗位培训合格证书才能上岗。 14、按计划在1995年完成中山师范学校的达标建设,充实现代化教学设备,加强学校管理,提高教育质量,把中山师范学校建设成为能适应现代教育要求的新型师范学校。中山师范学校定型为五年制大专层次,培养大专毕业生到小学任教,充实市教师进修学校的教学设施,充分发挥教师进修学校在培训师资方面的作用。中山师范学校达标建设完成后,规划新建适应我市教育事业发展需要的在职教师培训基地。 四、深化学校体制改革,加强对教师队伍的管理,充分调动教师的工作积极牲 15、深入开展以“两聘、两制,一包、一奖”(聘任校长、聘任教师,实行校长负责制、教师岗位责任制,实行学校正常经费包干和浮动工资奖励)为主要内容的学校内部管理体制的改革,完善校长负责、教职工民主管理、党组织保证监督的管理机制。让学校有更多的自主权,教职工更多地参与学校管理,当家做主办好学校。逐步扩大浮动奖励工资部分,实现多劳多得,优质多得。 16、做好教师的资格认定、考核、聘任和晋升等各项工作。教师资格认定要坚持学历达标与实际教育教学能力并重。对教师的考核要从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几方面进行,经过教师本人自评打分、科级组评议、学校考核领导小组综合评定等程序,充分听取教师本人、其他教师以及学生的意见,做到客观、公正、准确。办学单位聘任校长、学校聘任教师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我市中小学校长和教师的聘任期暂定为三年。定期晋升教师职务,对学历高一层次的教师缩短其晋升中、高级职务 的年限,实绩显著的教师可破格晋升。 17、市教育基金会每年在基金增值部分安排100万元用于奖励教师,设立市优秀教师奖和教学改革、教育科研成果奖。各镇(区)、校在教育基金中也要划出专项用于奖励教师。制订完善的奖励条例,形成科学的激励机制。 五、明确各级政府、各职能部门和社会各方的责任,开辟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保证《教师法》的实施 18、贯彻执行《教师法》的责任在各级政府。根据分级办学的原则,市和各镇(区)负有发展当地教育事业,全面落实《教师法》以及本实施办法中的各项要求责任。 19、市教育部门负责制订全市教育事业发展以及培养、引进和培训师资的规划,根据上级教育部门的规定要求制订教师资格认定、考核、聘任、晋升和奖惩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法制部门负责把《教师法》列为“二五”普法的重点内容,做好普及工作。宣传、文化部门负责组织报纸、电视台、电台等各类宣传舆论媒介,做好《教师法》的宣传工作。财政部门要根据市政府的决定,保证实施《教师法》所需要的经费。司法、公安和其他有关部门要根据《教师法》的规定要求,对侵犯教师权益,造成损害的单位或个人,追究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20、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教师开展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各方面工作,应得到社会各方的鼓励和帮助。社会各方要支持教师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21、教师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对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或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侮辱学生、造成恶劣影响的,由所在学校或者教育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2、教师自动离队,其享受的教师待遇应予取消,原由教育部门分配的住房应予收回(或者由教师本人、用人单位以商品房价格购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保证各级师范院校毕业生从事教育工作,如调离工作或自动离队,其本人或用人单位要交回培养费(本科生4万元,专科生2.8万元,中师生1.4万元)。以上收回款项由市教育部门安排用作师资培养培训经费。教师调离教育工作岗位,要经市教育部门批准。 23、建立以政府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体制,保证我市教育事业发展和实施《教师法》所需要的经费。根据办学成本适当调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标准,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适当放开。支持学校发展勤工俭学产业。调整学校收费的具体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教委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