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桑拿按摩行业管理暂行办法 (1998年9月16日,市政府以中府[1998]74号文颁布) 第一条 为加强中山市桑拿按摩行业的管理,规范桑拿按摩行业的经营,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和保持良好的社会风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从事桑拿(包括芬兰浴、蒸气浴、药浴、酒浴、泥浆浴、足浴)、按摩(推拿)业,适用本办法。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中山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综治办)是本市桑拿按摩行业的综合协调机构,负责该行业的审批和本办法的实施。市公安、工商、卫生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桑拿按摩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公安、工商、卫生部门的职责: (一)公安部门负责该行业治安、消防管理工作,指导、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治安、安全培训,督促治安安全制度及各项治安防范措施的落实,检查治安安全情况,查处刑事、治安案件,对突发性的事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二)工商部门负责该行业经营情况的监督及营业执照的核发、年审工作; (三)卫生部门负责对该行业的场所、设备、人员的卫生监督、检测和按摩人员的技术资格审查(属盲人按摩的必须汇同市残联共同审定)。 第五条 由市综治办牵头协同公安、工商、卫生等部门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管理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对桑拿按摩经营单位进行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和整治。 第六条 桑拿按摩业实行卫生许可证、安全合格证、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管理制度,其审批程序:申办单位向市综治办提交申请书,领取和填报申请表格,市综治办会同公安、工商、卫生、规划、消防等部门进行联审。同意开办的,发给《筹建证》,申办单位持《筹建证》到市卫生局和市公安局分别申领卫生许可证和安全合格证和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办齐“三证”后,到市工商局领取营业执照。并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再报市综治办备案。 盲人按摩由市残联认定资格后,发给盲人保健按摩机构资格证,再按申办程序到有关部门办理各种证照。 第七条 申办桑拿按摩(推拿)业的条件: (一)“三星级”或相当于“三星级”以上的酒店(宾馆),医院,健身康乐场所; (二)布局合理,符合环保规划、建筑质量安全和卫生设施要求,具备一定的规模; (三)符合国家有关治安、消防和卫生管理规定; (四)符合行业规范,有完备的经营管理制度和业务规则; (五)医院按摩应设在医院内部;盲人按摩,申办人必须为本市常住户口的盲人,且从业人员的盲人占80%以上。 第八条 桑拿按摩营业场所设施和人员的要求: (一)等候室、更衣室(行李保管室)、浴室(浴池)、蒸汽室、按摩室、休息室等场所要独立分设,室内通风装置和污水处理系统要符合标准,地面应防渗、防滑。浴池卫生标准应符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 (二)营业场所建筑要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室内装修要使用防火材料。室内应设消防栓、灭火器、防毒面具、应急灯及疏散指示标志、高空逃生缓降器(楼层)等灭火救急消防器材。并且应设有治安报警系统; (三)门窗使用透明玻璃,室内可调灯光装置不低于5勒克斯; (四)配备完善的清洁消毒设施,辅助用品严格按有关卫生标准进行清洁消毒。市卫生防疫部门每年至少进行四次抽样检验; (五)按摩室内最少设置2张以上按摩床,不得搞集浴、蒸、按、休息于一室的“贵宾房”,按摩床不得宽于1米; (六)按摩员要有详细的个人资料,并有市一级卫生部门核发的健康合格证和劳动部门培训考核合格的上岗证。医院附设的理疗按摩(推拿),按摩员应具备医士以上的医疗按摩专业技术。盲人按摩员必须具备《残疾人证》和国家承认的按摩毕(结)业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第九条 桑拿按摩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守则: (一)依章纳税,依法经营,服从管理,接受监督; (二)依法聘请员工,不得私招滥雇; (三)经营范围内的服务项目要明码标价,严禁向顾客索取小费及索取不合理的报酬; (四)严禁卖淫、嫖宿、赌博、吸毒、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 (五)必须将安全合格证、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悬挂营业场所显著的位置,持证经营; (六)严格按照经营范围进行经营,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扩大或增设其他服务项目; (七)不允许个人承包或向外发包(含挂靠); (八)桑拿按摩经营单位改变名称、营业场所、经营范围和法定代表人或分立、合并、歇业、终止的,须报市综治办核准,然后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变更手续,并报市卫生局、公安局备案。 第十条 违规处罚: (一)桑拿按摩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由市物价管理部门按物价有关管理法规进行处罚; (二)桑拿按摩经营单位违反第九条第四项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对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员依法进行处罚;桑拿按摩从业人员从事色情活动的,由市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并由有关部门吊销其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桑拿按摩经营单位违反第九条第(六)至(八)项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停业; (四)桑拿按摩经营单位违反第六条,未经批准而擅自开业的,由联合执法检查管理小组予以取缔,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五)桑拿按摩经营单位违反消防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的,由公安消防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予以罚款、停业等处罚。因违反消防安全规定造成火灾及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六)桑拿按摩人员违反第八条第六项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各职能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要秉公办事,在执行公务中不得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综治办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