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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及
就业安置补贴实施办法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日期:2003年10月31日

中府办[2003]111号,2003年10月31日颁布)

  第一条 为推动我市城乡劳动就业,根据《中共中山市委、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就业工作的意见》(中委[2002]9号)、《中山市关于进一步推进城乡劳动就业的意见》(中府[2003]13号)的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业培训应以促进劳动者就业为目标,结合区域经济特色、劳动力市场需求、企业用工需要,通过培训定点机构与城乡就业职业培训定点单位(企业)结合的方式,进行定向培训和校企联合办学。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15天,专业理论教学课时与技能实习课时的比例为3:7。理论教学按企业用工要求,由培训定点机构承担。学员经理论培训后由职业培训定点单位安排技能实习。实习费由培训定点机构支付给职业培训定点单位。
  第三条 市技工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应根据我市区域经济特色、产业结构、企业用工要求,制定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指导各培训定点机构开展教学活动。各培训定点机构应加强教学质量管理,使城乡劳动者通过培训掌握实用就业技能,尽快实现就业。
  第四条 有本市户籍,且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自愿参加定向工种培训的下列人员,可享受免费职业培训优惠:
  (一)失业人员;
  (二)农村富余劳动力;
  (三)残疾人员;
  (四)2003年至2005年度未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初中、高中、大中专毕业(肄业)生。
  第五条 享受免费职业培训优惠的人员须先按有关规定申领《城乡就业优惠证》。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人员(以下统称“城乡劳动者”)参加定向工种培训,可享受一次免费培训。
  属农村富余劳动力的人员除享受免费培训外,学习期间达到全勤且获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培训结业证》的,发给一次性生活补助费,补助金额为130元。对成绩优秀者(专业理论、技能操作均达到91分以上)给予100元奖励。
  第七条 培训定点机构于每季季末向所在地劳动保障分局(所)提出职业培训费补贴申请,按一式四份填写《中山市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补贴申领审批表》,并提交其银行账号、接受培训的城乡劳动者的《城乡就业优惠证》原件及《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培训结业证书》复印件,经所在地劳动保障分局(所)审核,并在《城乡就业优惠证》原件上加盖“已享受职业培训”印章后,分别报镇政府、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经审核符合规定的,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按照市物价局核定的培训费标准,从市财政局下拨的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中,将职业培训费划拨到培训定点机构提供的银行账号内。
  农村富余劳动力生活补助及奖励,从镇(区)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中直接划拨到培训定点机构提供的银行账号内,由职业培训定点机构通知学员领取。
  第八条 市政府对符合下列条件的职业培训定点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一)一年内吸纳城乡劳动者实习培训达150人以上(含150人),且吸纳实习学员就业达130人以上(含130人);
  (二)所吸纳的实习学员平均月薪不低于650元,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三)自觉执行《劳动法》等有关劳动规范,没有发生侵害员工合法权益的行为。
  对符合上述条件的职业培训定点单位,由市政府奖励10000元,奖励期限至2005年12月底止。
  第九条 镇区促进就业工作小组应于每年12月对职业培训定点单位吸纳城乡劳动者就业情况进行评定。经评定达到要求的单位,按一式四份填写《中山市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补贴申领审批表》,提交其银行账号、被招用城乡劳动者的《城乡就业优惠证》原件及劳动合同,经所在地劳动保障分局(所)核实并在《城乡就业优惠证》原件上加盖“已享受就业安置”印章后,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再报市政府批准并进行表彰。奖励金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从市财政局下拨的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中直接划拨到职业培训定点单位提供的银行账号内。
  第十条 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应下达本镇(区)居(村)委会当年解决城乡劳动者就业指标,对年度完成任务的居(村)委会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城乡劳动者在职业介绍机构申请就业服务,可免费享受3次职业介绍服务。职业介绍机构成功介绍城乡劳动者就业,且用工企业与城乡劳动者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由市财政局给予职业介绍补贴。补贴标准以及补贴的申领和拨付办法,按《中山市城乡劳动者就业补贴申领实施办法》(中府办[2003]12号)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定向培训工种包括:自主创业、客房服务、餐厅服务、旅游景点服务、商品销售、城乡绿化、推销(营销)、仓库管理、物业管理、社区保安、幼儿保育、住宅小区给排水、住宅小区电器安装、住宅小区绿化清洁、制衣、制鞋、制锁、冲压、注塑、五金制造、家用电器安装、电子安装、灯饰安装、家具制造、电子计算机应用等。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实施前已颁布的有关城乡劳动者就业补贴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