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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水利局关于加强镇区机电排灌工程
管理意见的通知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日期:2004年10月20日

中府办[2004]99号,2004年10月20日颁布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有关单位:
市水利局《关于加强镇区机电排灌工程管理的意见》业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十月二十日

关于加强镇区机电排灌工程管理的意见

  为加强镇区机电排灌工程的管理工作,更好地发挥全市机电排灌工程的效益,根据国务院《水利产业政策》、《广东省机电排灌站管理暂行办法》、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决议以及相关规定,按照分级负责、分级管理、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理顺管理体制,推行分级负责、分级管理的办法
(一)中山市机电排灌管理总站主要任务是以国家、省、市有关水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为指导,负责指导全市各镇区机电排灌系统的日常管理工作,规划、指导排灌系统的建设、管理、维修、技术培训,做好防汛排涝抗旱灌溉工作。
(二)各镇区机电排灌工程管理由镇区水利所负责,各水利所必须委派一名副职以上领导分管机电排灌工程的管理工作,并配备专职管理人员1~3名,各镇区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人员数量,人员名单应及时上报市电排总站和市水利局。
(三)外排泵站工程由所在镇区水利所直接管理,运行费用纳入同级财政统一安排。
(四)55千瓦及以上的内排站原则上由所在镇区水利所代管,原产权归属不变,水利所可聘请村一级机务员管理。水利所与受益单位签订管理合同,明确双方责任。运行管理费用由受益单位上缴镇区财政部门,由镇(区)财政部门为各受益单位设立专账,统一支付,定期向受益单位公布。
(五)55千瓦以下的内排站原则上由受益村管理,工程运行费用由村委会与受益单位核算。同时接受水利所的业务管理及技术指导。有条件的受益单位亦可委托水利所代管。
(六)排灌主干渠系统跨多个受益村的内排站,原则上由镇水利所直接管理,运行费用由镇财政统一安排。其中30千瓦及以下的内排站可委托主要受益村管理。
(七)镇区财政部门收缴的电排运行管理费用及资金使用须接受有关部门监督。
二、加强工程投资和设备管理,完善管养分离
(一)凡50万元以上并纳入市水利年度工程计划的新建、改建、扩建、厂房重建及技改泵站工程,须按《中山市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中府〔[2003〕]176号)执行。工程立项前,市电排总站须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 符合上述条件并已批准立项的项目,市将适量给予补助。
(二)要充分发挥现有工程的效益,大中型泵站重建、改建工程要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并进行技术鉴定,方可进入立项阶段。对小型泵站,经电排总站甄别,属设备残旧、老化、超过使用标准年限,必须更新的,其所需费用,原则上由各镇区自行解决。
(三)因产业结构调整或建设需征用土地涉及原有机电排灌工程的,发展商或建设单位必须对排灌系统进行专项论证,对原有的排灌系统进行完善或补偿,其方案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严格按照水利工程建设的有关程序办理。
(四)因故封存、报废的排灌工程,应由所属受益村提出书面报告,由当地水利所及镇(区)政府(区办事处)加具意见后,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封存或报废。
(五)积极推行管养分离,逐步将维修养护实行社会化和市场化。有条件的镇区可独立或联合组建专业化的维修养护企业,或委托有资质、有经验的企业维修养护承包,以后逐步通过招标方式择优确定维修养护企业。
三、健全制度,规范管理
(一)新建工程在制定建设方案的同时制定管理方案,以核算管理成本,明确工程管理体制、管理机构和运行管理经费来源,否则不予立项。管理设施不健全及管理人员未就位的工程不予验收。
(二)对中型以上的排灌工程建设项目,市电排总站派出人员,参加项目建设的工程规划、建设和验收等全过程技术管理工作;对于小型工程项目,市电排总站派出人员参加建设技术管理。
(三)对中型以上工程,市机电排灌管理总站协助工程管理单位,根据国家有关的法令法规、设计文件中的有关技术要求以及当地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制度、设备定期保养检修制度、运行交接班以及运行调度等制度和技术档案。
(四)对小型工程严格按照《中山市电力排灌站管理规程文件汇编》中的有关要求落实。
(五)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完善安全保护措施,严防偷盗破坏,确保安全运行。
(六)各类机电排灌站要有专人管理,要保证机务员队伍相对稳定。机务员必须经过市电排总站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取得总站颁发的司机手执照后才能上岗。

                中山市水利局  
二○○四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