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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实施《中山市闲置土地
处理规定》的若干意见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日期:2003年07月08日

中府办[2003]69号,2003年7月8日颁布

市政府:
为加强我市闲置土地管理,盘活存量土地资产,促进经济建设,我市颁布了《中山市闲置土地处理规定》(中府[2003]32号),并自2003年3月1日起实施。现就实施中如何贯彻执行《规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闲置土地认定及处理的相关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实施。各镇政府(含火炬开发区管委会,下同)应协助市国土资源局做好辖区内闲置土地的认定及处理工作。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市国土资源局的授权,协助做好中心城区范围内的闲置土地的认定及处理工作。
二、自本意见实施之日起,各镇政府对辖区内各类建设用地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将可能属闲置的土地列出清单,登记造册,并进行权属状况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对照《规定》第四条闲置土地认定标准,提出意见报市国土资源局认定闲置土地;属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建设用地,由市土地储备中心直接组织核查,报市国土资源局认定闲置土地。
三、经确认为闲置土地的,由市国土资源局将确认结果通知各镇政府,各镇政府应及时提出处置方案,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并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实施。
四、对闲置土地征收闲置费的,由市国土资源局向土地使用者发出《征收土地闲置费决定书》。土地使用权人应按规定的标准和期限,到指定的银行代收网点缴交土地闲置费;逾期缴纳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土地闲置费总额3‰的滞纳金;拒缴土地闲置费的,由市国土资源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收取的土地闲置费扣除上缴省部分之外,全数缴入市财政专户,由市财政局按有关规定分级安排使用。
五、对镇(含火炬开发区)范围内闲置土地,实行有偿收回的,由各镇政府与原土地使用者协商补偿数额,签订有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协议书;实行无偿收回的,镇政府先提出意见,在调查取证的基础上,由市国土资源局发出《收回土地使用权决定书》,送达原土地使用人,实施收回。同时,撤销《建设用地批准书》或者终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注销土地登记和土地证书,并通知市计划、规划、建设等部门撤销相关批准文件。收回的土地需重新进入交易市场的,应依法办理出让手续。
对中心城区范围内的闲置土地,收回后直接进入市政府土地储备库,按土地收购储备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套用历史违法用地指标的土地,从土地使用权人实际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计算(以土地使用证的核发日期为准)闲置时间。